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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中合同法的案例分析,急请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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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关于经济法中合同法的案例分析,急请高手解答”。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答案:
(l)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乙服装厂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被烧毁,说明乙厂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迟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实现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装厂不应向人民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他们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做出裁定,若双方均放弃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方可由人民审理此案。)
(4)鉴于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机构应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服装厂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2万套服装,应按合同的规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l00万元货款。

解决方案2:

A公司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属有两个公司,一个为B制衣公司(法人),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个为C制衣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在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2001年6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A公司董事长李某遇到了某棉纺厂厂长孙某。孙某说:本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A公司董事长李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给孙某牵线介绍。2001年7月份棉纺厂与B、C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棉纺厂供应各种棉布240包,价值120万元。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合同规定货到一个月后付款。但是棉纺厂发货后三个月,两个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棉纺厂就以A、B、C三个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货款。
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3、C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4、应如何判决?
解答:
1、本合同完全有效。从法律角度上讲,两个公司可以为共同需方,签订一份合同。
2、B公司为法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其60万元的货款与利息应由B公司承担,与A公司无关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然已经承包给王某,王某所签的承包协议规定了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但是承包协议为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对外无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因此,C公司所欠棉纺厂的60万元货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担。
4、应判:B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A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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