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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纠纷律师| 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保证人,并不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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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出借人可能要求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或保证。在商业合作中,供货方也可能要求收货方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一旦钱款无法回收,出借人或供货方起诉时,会将担保人一并起诉,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保证人的责任并非无条件。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双方可约定,若无约定,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六个月内计算。出借人若要保证人承担责任,需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若错过此期间,保证人可提出抗辩,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实践中,即使保证期间已过,若保证人未知或未提出抗辩,且出借人发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后,保证人同意,保证人能否再提出保证期间已过的抗辩?答案是有例外。例如,在(2018)最高法民终1220号案中,建行西城支行虽未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向四维公司主张权利,但提交了《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四维公司确认收到并同意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判决四维公司需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生效后,对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责任即告消灭。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成立新保证合同,否则保证人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需明确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此外,保证债务受诉讼时效,出借人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保证人才有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均需严格把握法律规定,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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