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企业福利制度方案,建立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社会保险险种 第二条 养老保险
1. 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 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文件规定。 3. 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
第三条 企业财务状况较好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要费用从企业自有资
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章 企业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四条 退职养老保险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
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定百分比的生活费。 给于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1)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企业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企
业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企业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6个月;在本企业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企业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在本企业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企业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补发一定的经济补偿
金和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企业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第五条 工伤保险的范围
1. 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
2.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企业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 3. 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是的伤害。
4. 因公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 5. 因公负伤医疗结束后就病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6. 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共组。
7. 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
要责任。
8. 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的。
9. 因严重医疗事故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 10. 参加企业或代表企业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的。 11. 参加企业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的。 12. 各种职业病的伤害。
13. 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伤害的。
14.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5. 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工伤保险待遇
1.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医疗事件持续到医疗终
止时为止。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为止。
2. 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火职业病待遇。
3. 职工因工残疾,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退休。
(2)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安排所能及的工作;因变岗降低的工资,应发
给因公伤残补助费。
第七条
第四章 保险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工作或保险档案。 第十三条 保险范围一般在中国境内。出境考察或在国外长期工作的保险,可预先在国内投保或按所在国规定办理。 第 保险支付或索赔
1. 如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由企业有关部门或由员工(或受益人)向保险机构
(企业)申请支付或索赔。
2. 必要时维持现场原貌或保存证据,在索赔时应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第十五条 及时办理与职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第九条 本制度与当地规定相抵触时,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