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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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导则(试行)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导则》编制组分别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并收集到相关的基础资料。通过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照借鉴了香港、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类技术导则,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有关管理部门、规划设计院所等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历史文化特色的定义与保护层次;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4.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5.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6. 保护建筑;7. 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目 录
1. 总 则 .......................................................... 1 2. 历史文化特色定义与保护层次 ...................................... 2
历史文化特色定义 ....................................................... 2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层次 ................................................... 2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原则 ................................................... 2 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 4
一般规定 ............................................................... 4
保护界线划定 ........................................................... 5
建筑高度控制 ........................................................... 5
道路交通 ............................................................... 6
市政工程 ............................................................... 7
防灾和环境保护 ......................................................... 7 4.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 .......................................... 9
一般规定 ............................................................... 9
保护界线划定 .......................................................... 10
建筑高度控制 .......................................................... 10
道路交通 .............................................................. 11
市政工程 .............................................................. 11
防灾和环境保护 ........................................................ 12 5.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 13
一般规定 .............................................................. 13
保护界线划定 .......................................................... 14
保护与整治 ............................................................ 15
道路交通 .............................................................. 17
市政工程 .............................................................. 18
防灾和环境保护 ........................................................ 18 6. 保护建筑 ....................................................... 19
文物保护单位 .......................................................... 19
历史建筑 .............................................................. 19 7. 名词解释 ....................................................... 20
附录一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目录................. 23
附录二 重庆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第一批)目录......................... 24
本导则用词说明..................................................... 30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城乡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等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历史文化特色定义与保护层次
历史文化特色定义
2.1.1 一般来讲,人类的历史文化遗产可分为“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两个方面,城乡的历史文化特色作为人类的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两个方面。我市的历史文化特色保护,除了保护历史城区、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等历史与文化的“物质形态”,还应该保护包括城乡居民的生活方式、城市的“历史声望价值”等“非物质形态”。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层次
2.2.1 在城乡规划中,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应建立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等五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原则
2.3.1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原则是:
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文物古迹和历史环境是不可再生的,因此保护是第一位的。多年来,在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认为把重建、恢复一些古建筑、修庙造塔或修建仿古街市也是一种保护,这实际上是
对保护的误解。新建的仿古建筑和街市不含有历史的信息,同时也易给人造成错觉,起到以假乱真的恶劣效果,冲淡和影响了对历史文化名城中真正历史遗存的保护。
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任何历史遗存均与其周围的环境同时存在,失去了原有的环境,就会影响对其历史信息的正确理解。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一般规定;3.1.1
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不能急功近利,不能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当前的利用方式应保证以后可以继续使用。
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一般规定
3.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
3.1.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
3.1.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3.1.4 为了从整体上保护名城的风貌特色和文化特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城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确定名城保护内容和保护重点,提出名城保护措施。
3.1.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及传统风貌的保持与延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古迹的确认。
3.1.6 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的物质性内容,保护规划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即保持、延续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确定对影响名城历史风貌实施整治的重点地段,包括需要改造的建筑,街巷和公共空间等;确认需要保护的传统民居、历史建筑等文物古迹为保护建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线,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的要求。
3.1.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合理调整历史城区的职能,控制人口容量,疏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以及提出规划的分期实施及管理的建议。
3.1.8 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界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建设、市政管线建设、房屋建设以及农业活动等,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安全。
3.1.9 历史城区内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群以外的其他地区,
应考虑延续历史风貌的要求。
保护界线划定
3.2.1 保护界线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边界界线。保护规划必须以图画和文字的形式明确这些边界的具体位置。这是因为各类保护区的规划控制要求和执法依据不尽相同,界线明确有利于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
历史文化街区应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
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
3.2.2 当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出现重叠时,应服从保护区的规划控制要求。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文化街区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
3.2.3 历史文化街区内应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要素。
3.2.4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
3.2.5 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应按照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历史建筑的要求予以保护。
建筑高度控制
3.3.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筑高度。在分别确定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分区、视线通廊的建筑高度、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建筑高度的基础上,应制定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建筑高度控制规划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的重要措施。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的目的是对保护对象周边的景观进行保护;对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进行控制的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上视觉关联所在;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建筑高度进行整体上的分区控制是为了保持历史城区的整体尺度。建筑高度控制的规划方法是:根据各类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的要求,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进行
控制;根据保护名城整体风貌的要求、保持名城的空间轮廓线和与周围自然景观环境的联系的需要,提出若干个建筑高度控制层次。综合上述内容,并结合现状地形地貌、用地边界、城市道路等,制定出高度控制规划图。
3.3.2 对历史风貌保存完好的历史文化名城应确定更为严格的历史城区的整体建筑高度控制规定。对风貌完整的历史文化名城实施整体高度控制,有利于保持名城的景观特征魅力,避免在历史城区出现视觉环境污染。统一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有利于规划控制和规划管理,但并不意味着新建筑必须达到同样的高度。
3.3.3 视线通廊内的建筑应以观景点可视范围的视线分析为依据,规定高度控制要求。视线通廊应包括观景点与景观对象相互之间的通视空间及景观对象周围的环境。视线通廊是标志性历史景观之间保持通视的前提条件,也是体验名城风貌的重要景观通道。视线分析是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控制的主要依据,应通过视点高度和观景范围的确定,做出平面视角范围和竖向视角范围的视线分析,以此为依据确定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道路交通
3.4.1 历史城区道路系统要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对富有特色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历史城区所形成的道路格局是其历史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格局与城市格局密切相关,维护历史道路格局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键措施之一。
3.4.2 历史城区道路规划的密度指标可在国家相关规定的上限范围内选取,道路宽度可在国家相关规定的下限范围内选取。
3.4.3 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解交通为主,城市交通流量很大的道路不宜穿越历史城区,宜将穿越交通、转换交通布局在历史城区外围。
3.4.4 历史城区应鼓励采用公共交通,道路系统应能满足自行车和行人出行,并根据实际需要相应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及步行区。
3.4.5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交客运枢纽、社会停车场、公交场站、机动车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城区历史风貌要求;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高架道路、大型立交桥、高架轨道、货运枢纽;历史城区内的社会停车场宜设置为地下停车场,也可在条件允许时采取路边停车方式。
3.4.6 道路及路口的拓宽改造,其断面形式及拓宽尺度应充分考虑历史街道的原有空间特征。
市政工程
3.5.1 历史城区内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3.5.2 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管线宜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市政管线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历史城区内不应新建水厂、污水处理厂、枢纽变电站,不宜设置取水构筑物。
2 排水体制在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衔接的基础上,可采用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
3 历史城区内不得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
4 历史城区内不宜保留枢纽变电站,变电站、开闭所、配电所应采用户内型。 5 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或新设置燃气输气、输油管线和贮气、贮油设施,不宜设置高压燃气管线和配气站。中低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用箱式等小体量调压装置。
3.5.3 当多种市政管线采取下地敷设时,因地下空间狭小导致管线间、管线与建(构)筑物间净距不能满足常规要求时,应采取工程处理措施以满足管线的安全、检修等条件。
3.5.4 对历史城区内的通信、广播、电视等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的高度和外观应提出限制性要求。
防灾和环境保护
3.6.1 基于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大型避难场所和主要救灾生命线工程宜设置在历史城区的外围。防灾和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历史城区保护历史风貌的要求。
3.6.2 历史城区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产生的次生灾害应采取防治和补救措施。
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防灾方针,健全防;3.6.3
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防灾方针,健全防火、防灾安全体系。历史城区的消防组织,可采用消防站与社区消防组织相结合的二级结构方式,社区消防组织主要负责小型火灾与初期火灾的任务。新建或改建的防火、防灾设施在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历史城区内景观保护方面的要求。有条件时,可借鉴和采纳一些传统的防火设施和措施。
3.6.3 由于历史城区内建筑密集,传统的建筑多为砖木结构,历史城区内不得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
3.6.4 从保护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一般类型的工业设置在历史城区是不合适的,应对现有工业企业的调整或搬迁提出要求,对于无污染的工业一般不宜保留,但为旅游及居民生活服务的一些小型无污染的作坊生产单位可以保留。当历史城区外的污染源对历史城区造成大气、水体、噪声等污染时,应进行治理、调整或搬迁。
3.6.5 历史城区防洪堤坝工程设施应与自然环境和历史环境协调,保持滨水特色,重视历史上防洪构筑物、码头等的保护与利用。沿江沿河地区往往保留有传统的防洪堤坝和码头等设施,在进行改造和加固时需要考虑与原有自然环境和历史环境协调,并尽可能地保护和利用历史上的防洪设施和码头等构筑物,维护名城的滨水环境特色。
4.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
一般规定
4.1.1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及其存在的空间与场所等。
4.1.2 对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历史沿革、形态演变、社会经济背景分析及其历史价值的评价、研究是编制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的基础。对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需充分了解名镇(村)的历史文化特征,科学地分析历史城镇(村)的保存状况,评估其历史文化价值,从而确定符合实际状况的保护重点和保护方法。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
4.1.3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镇(村)、历史地段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4.1.4 我市各级历史文化名镇数量不少,保存状况也各不相同。为了从整体上保护名镇的风貌特色和文化特征,必须视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保护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重点及其具体的保护措施。
4.1.5 针对历史文化名镇(村)应保护的物质性内容,保护规划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即保持、延续古镇(村)格局和传统风貌;确定对影响名镇(村)历史风貌实施整治的重
点地段,包括需要改造的建筑,街巷和公共空间等;确认需要保护的传统民居、历史建筑等文物古迹为保护建筑。
4.1.6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线,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的要求。
4.1.7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应合理调整镇(村)功能布局,新区建设应与历史地段或历史建筑群保持足够距离并控制保护区内人口容量,改善市政设
施,以及提出规划的分期实施及管理的建议。
4.1.8 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界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建设、市政管线建设、房屋建设以及农业活动等,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安全。
保护界线划定
4.2.1 应划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具体界线,明确各级保护区内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等方面的规划控制和建设要求。保护界线包括历史地段、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边界界线。保护规划必须以图画和文字的形式明确这些边界的具体位置。
建筑高度控制
4.3.1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必须控制历史地段内的建筑高度。建筑高度控制规划是名镇(村)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名镇(村)风貌的重要措施。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的目的是对保护对象周边的景观进行保护;对视线通廊内建筑的高度进行控制的是保护名镇(村)整体上的视觉关联所在;对名镇(村)的建筑高度进行整体上的分区控制是为了保持历史街区的整体尺度。建筑高度控制的规划方法是:根据各类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
的要求,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根据保护名镇(村)整体风貌的要求、保持名镇(村)的空间轮廓线和与周围自然景观环境的联系的需要,提出若干个建筑高度控制层次。综合上述内容,并结合现状地形地貌、用地边界、城市道路等,制定出高度控制规划图。
4.3.2 对历史风貌保存完好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应确定更为严格的历史地段的整体建筑高度控制规定。对风貌完整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实施整体高度控制,有利于保持名镇(村)的景观特征魅力,避免在历史地段出现视觉环境污染。统一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有利于规划控制和规划管理,但并不意味着新建筑必须达到同样的高度。
4.3.3 视线通廊内的建筑应以观景点可视范围的视线分析为依据,规定高度控制要求。视线通廊应包括观景点与景观对象相互之间的通视空间及景观对象周围的环境。视线通廊是标志性历史景观之间保持通视的前提条件,也是体验名镇(村)
风貌的重要景观通道,视线分析是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控制的主要依据。应通过视点高度和观景范围的确定,做出平面视角范围和竖向视角范围的视线分析,以此为依据确定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道路交通
4.4.1 历史名镇(村)保护区道路系统要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对富有特色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
4.4.2 历史名镇(村)保护区道路规划的密度指标可在国家相关规定的上限范围内选取,道路宽度可在国家相关规定的下限范围内选取。
4.4.3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交客运枢纽、社会停车场、公交场站、机动车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地段历史风貌要求。
4.4.4 道路及路口的拓宽改造,其断面形式及拓宽尺度应充分考虑历史街道的原有空间特征。
市政工程
4.5.1 历史地段内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4.5.2 历史地段内不宜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管线宜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市政管线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历史地段内不应新建水厂、污水处理厂、枢纽变电站,不宜设置取水构筑物。
2 排水体制在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衔接的基础上,可采用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
3 历史地段内不得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
4 历史地段内不宜保留枢纽变电站,变电站、开闭所、配电所应采用户内型。 5 历史地段内不应保留或新设置燃气输气、输油管线和贮气、贮油设施,不宜设置高压燃气管线和配气站。中低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用箱式等小体量调压装置。
4.5.3 当多种市政管线采取地下敷设时,因地下空间狭小导致管线间、管线与建(构)筑物间净距不能满足常规要求时,应采取工程处理措施以满足管线的安全、检修等条件。
4.5.4 对历史地段内必须设置的通信、广播、电视等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的高度和外观应提出限制性要求。
防灾和环境保护
4.6.1 防灾和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历史风貌的要求。
4.6.2 历史文化名镇(村)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产生的次生灾害应采取防治和补救措施。
4.6.3 历史文化名镇(村)内不得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
4.6.4 历史文化名镇(村)内不得保留或设置二、三类工业,不宜保留或设置一类工业,并应对现有工业企业的调整或搬迁提出要求。当历史文化名镇(村)外的污染源对历史文化名镇造成大气、水体、噪声等污染时,应对污染源进行治理、调整或搬迁。
4.6.5 历史文化名镇(村)防洪堤坝工程设施应与自然环境和历史环境协调,保持滨水特色,重视历史上防洪构筑物、码头等的保护与利用。
5.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一般规定;5.1.1
5.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一般规定
5.1.1 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2 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 3 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hm2;
4 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的60%以上。
5.1.2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确定保护的目标和原则,严格保护该街区历史风貌,维持保护区的整体空间尺度,对保护区内的街巷和外围景观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它的整体风貌,注重风貌的保持和延续,所以对反映该地段特色的整体的空间尺度和周边环境要素均应予以保护,要提出相应的保护原则和具体的保护要求。
对于历史地段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提出外观、材料、色彩、高度和体量等方面的整治要求。
5.1.3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按详细规划深度要求,划定保护界线并分别提出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改善与整治的规定,调整用地性质,制定建筑高度控制规定,进行重要节点的整治规划设计,拟定实施管理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属于城市详细规划的范畴。规划一般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相当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包括确定和落实保护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对象,确切划定各类保护界限,调整区内的土地使用性质,确定保护区的人口和建筑容量,确定各级道路街道的具体位置和边界,进行交通组织、建筑高度控制、空间景观、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各项市政工程设施等规划,制定保护区的用地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层次相当于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重点是对历史文化街区中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和公共空间整治设计方案,绿化配置和
环境设施、市政设施等的具体布置和设计概念,并制定保护区的建筑和环境整治设计导则。
5.1.4 历史文化街区增建设施的外观、绿化布局与植物配置应符合历史风貌的要求。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应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招牌、指示牌、路灯、公用电话、果皮箱、消防栓等环境小品和市政工程设施外观应从尺度、形式、色彩、材料、风格等方面表现历史文化街区的特色,并且方便使用。绿化的布局应符合当地的历史传统。
5.1.5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包括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持街区活力的内容。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是历史文化街区规划的重要目标之一。历史文化街区是城市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居民日常生活的场所,也是旧城的一部分,房屋年久失修,生活环境往往较差。有些历史文化街区人口密集,而有些历史文化街区则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人口外迁、老人留驻的现象,同时普遍存在着基础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陈旧、交通不畅、绿地缺乏等状况,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活力丧失的情况,这些状况均会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需要通过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完善来逐步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需要,增强历史文化街区的吸引力。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应保持适当规模的居住人口,尽可能地保存原有传统的社区结构,恢复并增强该历史地段的活力。
5.1.6 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应依照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要求进行管理。
保护界线划定
5.2.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界线的划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定位:
1 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的现状用地边界;
2 在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物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 3 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
5.2.2 历史文化街区的外围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
5.2.3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的保护界线划定和具体规划控
制要求,应符合本导则3.2.1条的规定。
保护与整治
5.3.1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各自的保护价值按表
5.3.1的规定进行分类,并逐项进行调查统计。对历史文化街区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历史环境要素进行调查统计和分类是编制保护规划的基础。对历史文化街区内所有需要保护的物质要素,应对它们现在和历史的状况进行调查和整理,将有利于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和价值的分析与判断,按照保护价值进行分类。
表5.3.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构)筑物一览表
注:(1)▲为必填项目,△为选填项目;
(2)备注中可说明该类别的历史概况和现状状况。
5.3.2 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环境要素应列表逐项进行调查统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根据保护区内所有建(构)筑物的价值及保护状况,综合选定其分类的归属,然后按表中的规定,选择保护、整治的方式。对需要保护的建筑,一般情况下,保护、整治的方式包括修缮、维修、改善三种,不宜采用其他方式。只有对具有保护价值但又损坏特别严重的建筑才可采取局部拆除或复原重建的保护方式,并特别说明原因。
对非保护的“一般建(构)筑物”,当其与历史风貌无冲突时,可以采用保留的方式,该类建筑绝大多数是新建(构)筑物。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另一类“一般建(构)筑物”是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应采用整修、改造、拆除等整治方式,其中既有新建筑也有旧建筑。这类新建筑如果可以仅仅通过改变立面外观的方式就能与历史风貌取得和谐的话,可考虑采用整修的方式;如果必须通过降低建筑高度或改变建筑造型才能取得与历史风貌和谐的话,应采用改造的方式;如果整修和改造都不能处理好与历史风貌冲突的矛盾,就应该采用拆除的方式。
5.3.3
表5.3.3 历史文化街区建(构)筑物保护与整治方式
5.3.4 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建筑不得拆除。对构成历史风貌的环境要素应该最大限度地予以保护,因为它们是历史风貌的有机组成部分,一般不会对城市发展和生活环境改善造成很大的妨碍。采用修缮和维修方式的目的在于保留它们的原真性,提供更丰富的历史信息,改造过程中应对照原有历史实物,或者原有的测绘图及照片,使用与原来相同的材料。
对与保护区的历史风貌相冲突的环境要素进行整治的方式为整修和改造。可通过更换部件、降低高度、改造外观等方法,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整体更换或予以拆除,使其符合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
5.3.5 历史文化街区内构成历史风貌的环境要素的保护方式应为修缮、维修。保护区外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群同样应该予以保护,其保护方式与保护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方式相同。
5.3.6 历史文化街区内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环境要素的整治方式应为整修、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内可以拆除的只是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建(构)筑物,一般情况下,在拆除后的基础上需要进行再建设,拆除后建的建(构)筑物的外观必须与其周
边环境和保护区的历史风貌和谐共融。
5.3.7 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的保护方式应为维修、改善。
5.3.8 历史文化街区内拆除建筑的再建设,应符合历史风貌的要求。
道路交通
5.4.1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城区的历史文化精华所在,也是历史文化名城的主要载体之一,是历史文化保护的重点。应特别注意保持历史风貌的完整性和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完好性。相比之下,历史文化街区对道路交通的历史风貌要求更加严格,限制程度有所提高。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本导则节的规定,并对限制性内容的限制程度适度强化。
5.4.2 历史文化街区应在保持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基础上,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进行整修。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街巷的格局、尺度是保护区保护规划重要的保护对象之一。同时,历史街巷的路面材料和铺砌方式对街道景观特征有着很大的影响,应尽量采用地方传统的街道路面材料及其铺砌方式。现存的传统路面应尽可能地予以保留并加强维护,路面已遭破坏的应尽量采用传统路面材料、传统方法加以修复。
5.4.3 历史文化街区内道路的断面、宽度、线型参数、消防通道的设置等均应考虑历史风貌的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由于其地形、建筑布局和街道空间与尺度等方面的特殊性,道路断面、宽度、纵坡、转弯半径、道路边缘与建筑物的间距、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可能满足不了有关标准与规范,应按照保护历史环境的要求将有关导则适当降低或放宽,并且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补充完善,如限制车速、采用专门的交通车具、使用特殊的消防设施等措施,以满足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5.4.4 从道路系统及交通组织上应避免大量机动车交通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交通结构应以满足自行车及步行交通为主。根据保护的需要,可划定机动车禁行区。
5.4.5 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应新设大型停车场和广场,不应设置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禁设加油站。
5.4.6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街道应采用历史上的原有名称。
市政工程;5.5.1
市政工程
5.5.1 历史文化街区的市政工程规划应符合本导则节的规定,并对限制性内容的限制程度适度强化。
5.5.2 历史文化街区不应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应采用户内式或适当隐蔽,其外观和色彩应与所在街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影响严重,而历史文化街区一般用地范围不大,大型市政设施完全可以设置在其外围并将其纳入服务范围。至于开闭所、配电所、电信模块局、邮政所、燃起中低压调压站、小型垃圾转运站、公厕等该区域必不可少的小型市政设施,体量不大,对其外观进行处理后可以做到与区域的历史风貌相协调。位于室外的电力电信设施应加以隐蔽,外观、色彩要与历史风貌协调。
5.5.3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所有市政管线应采取地下敷设方式。
5.5.4 当市政管线布设受到空间限制时,应采取共同沟、增加管线强度、加强管线保护等措施,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技术论证后确定管线净距。
防灾和环境保护
5.6.1 历史文化街区的防灾和环境保护规划应符合本导则节条的规定,并对限制性内容的限制程度适度强化。
5.6.2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内应设立社区消防组织,并配备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在不能满足消防通道要求及给水管径DN<100mm的街巷内,应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器及消火栓箱等小型、简易消防设施及装备。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内的历史建筑多为木结构,且建筑密度高、街巷等通道窄。因而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将火灾隐患及时排除。消防站的装备要满足其消防责任区特殊环境的消防作业要求,充分考虑到部分区域常规消防车辆无法通行及缺乏消防水源等问题,适当配备一些小型、适用的灭火装备。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设立社区消防组织,并配备适用消防及设备,可以在扑灭一般火灾及控制初期火灾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5.6.3 当历史文化街区不能满足《建筑设计防火导则》对消防通道的要求时,必须在其外围设置环形消防通道。
6. 保护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
6.1.1 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保护。
6.1.2 保护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并按被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提出规划措施。
历史建筑
6.2.1 历史建筑应参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保护,并可结合保护情况按有关程序申报文物保护单位。
6.2.2
7. 名词解释
7.0.1 历史文化名城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7.0.2 历史城区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导则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7.0.3 历史地段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7.0.4 历史文化街区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7.0.5 历史文化名镇
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授牌予以确认的,文化遗产丰富、具有较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意义的建制镇或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 7.0.6 文物古迹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现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7.0.7 文物保护单位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7.0.8 地下文物埋藏区
地下文物集中公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分布为地下文物
埋藏区。地下文物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 7.0.9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
建设控制地带
在保护区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严格控制其建(构)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的区域。
环境协调区
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的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 风貌
本导则指反映历史文化特征的城镇景观和自然和人文环境的整体面貌。 保护建筑
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建(构)筑物。
历史建筑
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
历史环境要素
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之外,构成历史风貌的围墙、石阶、铺地、驳岸、树木等景物。
保护
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鉴定、登录、修缮、维修、改善等活动。
修缮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 维修
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活动。
改善
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建设活动。
整修
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建活动。 整治
为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完整性所进行的各项治理活动。
附录一重庆市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目录;一、历史文化传统街区;湖广会馆及东水门街区(渝中区),磁器口街区(沙坪;涞滩镇(合川市)、西沱镇(石柱县)、双江镇(潼南;龚滩镇(酉阳县)、龙潭镇(酉阳县)、涞滩镇(合川;四、三峡库区迁建保护的传统风貌镇;大昌镇(巫山县)、西沱镇(石柱县)、洋渡镇(忠县;五、亟待抢救的传统风貌镇(街区);东溪镇(綦江县)、金
附录一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目录
一、历史文化传统街区
湖广会馆及东水门街区(渝中区),磁器口街区(沙坪坝区) 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
涞滩镇(合川市)、西沱镇(石柱县)、双江镇(潼南县,国家级) 三、市级历史文化名镇
龚滩镇(酉阳县)、龙潭镇(酉阳县)、涞滩镇(合川市,国家级)、双江镇(潼南县,国家级)、松既镇(永川市)、中山镇(江津市)、宁厂镇(巫溪县)、塘河镇(江津市)、偏岩镇(北碚区)、路孔镇(荣昌县)、安居镇(铜梁县)、石蟆镇(江津市)、丰盛镇(巴南区)、白沙镇(江津市)、后溪镇(酉阳县)、洪安镇(秀山县)、竹园镇(奉节县)、铁山镇(大足县)、走马镇(九龙坡区)、庙宇镇(巫山县)
四、三峡库区迁建保护的传统风貌镇
大昌镇(巫山县)、西沱镇(石柱县)、洋渡镇(忠县)、云安镇(云阳县)、高家镇(丰都县)、蔺市镇(涪陵区)
五、亟待抢救的传统风貌镇(街区)
东溪镇(綦江县)、金刚碑老街(北碚区)、安富镇(荣昌县)、郁山镇(彭水县)、兴隆镇(奉节县)、石堤镇(秀山县)、清泉乡(酉阳县)、板桥镇(永川市)、凤场乡(江津市)、雍溪镇(大足县)
附录二 重庆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第一批)目录
续表;本导则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补充说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1.总则;1.0.2本条规定的适
续表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补充说明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把城市规划覆盖范围延伸到乡村,但是,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相应的乡村规划技术导则与规范。本导则的技术内容框架主要依据了《城乡规划法》中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划导则与规范,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五个层次来制定重庆市的地方导则,覆盖了重庆城乡范围。
1. 总 则
1.0.2 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导则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五个层次的规划,由于不同层次有不同的规划重点和深度要求,因此,在本导则以后各章中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法定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本导则中所指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相当于总体规划的深度,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相当于详细规划的深度,有的根据需要还要深化。
本导则适用范围覆盖重庆市行政辖区。
1.0.3 本导则是在汇总和提炼国家和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以及其它行业规范中与城市规划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对上述规范和导则进行深化和具体化的内容;
2 适应重庆城乡发展阶段和水平、在上述规范基础上增加了有关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内容;
3 上述规范中未做明确规定、根据重庆实际情况进行了补充完善的内容; 4 与上述规范一致、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经常应用以方便操作的内容。 由于本导则并没有涵盖各类技术规范中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所有内容,在实际工作中若无法从中找到明确的规定或依据,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导则的规定执行。
2.历史文化特色定义与保护层次;2.2.1
2. 历史文化特色定义与保护层次
2.2.1 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将城市的保护规划分三个层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一方面,我市目前还存在为数不少的各级历史文化名镇,需要从法定的角度制定相关的保护规划导则;另一个方面,城市的大量的历史建筑由于没有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而不断遭到破坏,实际上也是在不断破坏城市的特色。与此同时,重庆作为我国近现代重要的工业城市,主城区中保留有大量的工业遗产,随着旧城改造也面临保护的要求。
本导则将重庆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分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等五个层次,除了法定保护内容外,导则中的历史建筑则涵盖了所有需要保护的、有价值的建(构)筑物(群),包括传统的建(构)筑物(群)、近现代优秀建筑和工业遗址等等。
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3.1.6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该从城市整体的角度采取高层次的保护措施。特别是对历史城区,需要制定特殊的实施保护规划应对实现保护规划目标提出具体的管理建议。保护规划的实施时续应配合城乡总体规划的近、远期规划目标或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而制定,以利于指导下一阶段的规划设计和分步实施。
3.2.1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可根据保护的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方式划定,如有必要,在建设控制地带外围也可划定环境协调区,在名城保护规划中对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不处于上述范围内的历史建筑群,均应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规划中只有通过划定具体的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控制出相应的规划控制要求,才能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得到有效的保护。
3.2.2 保护规划中可能会出现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相重合的现象。如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内,这时应执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控制规定;如果历史文化街区的建
设控制地带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或建设区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时,应执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如果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与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重叠时,则应执行文物保护单位关于保护区的相关规定。
3.2.3~ 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控制保护对象周边的景观环境。对视觉景观影响最大的是周围建筑的高度、体积、色彩和形式。在保护区内,一般禁止建设新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构)筑物的高度、体积、色彩和形式,应根据维护历史风貌的原则进行严格控制。
3.2.5 在历史文化名城中,一些历史建筑群体因为规模较小,可能不宜划为历史文化街区。但这些历史建筑群对反映名城的风貌和特色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参照保护建筑的规划要求进行保护。
3.4.1 历史城区内的街巷是历史建筑存在和历史风貌维持的基础。如果这些街巷因为交通等原因,绝大多数因被拓宽而改变了尺度或因改造而改变了街道两侧建筑界面的特征,名城的风貌也将不复存在。因此,需要对历史城区内的街巷进行历史调查和景观分析,将保存完整、内涵丰富、特色明显和对名城风貌特征起着重要作用的传统街巷的空间尺度予以保持。
3.4.2 在现代社会以前的各社会历史阶段,居民的出行依靠步行或畜力,建筑体量较小,道路服务的纵深较浅,所形成的城市道路系统必然具有高密度、窄路幅的特点。保护这种道路格局,保护有特色、有价值的街巷,客观上必然导致道路系统的高密度,窄路幅,甚至可能突破相关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出现的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3.5.1 完善市政设施是保持历史城区永续利用的必要前提,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在历史城区内生活、工作、消费的人们对市政公用服务的要求也同步提高,若市政公用服务水平落后,将导致其吸引力下降或丧失活力。
历史城区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给市政工程设施的配套和建设带来异常复杂的影响。历史城区的市政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现实条件尽可能采取灵活的特殊方式进行处理。通过增加材料强度或更换新型材料、采取安全的隔离和防护措施等方法,满足安全、检修的要求。市政管线应结合历史环境整治采取地下敷设方式,逐步改善、分期实施。
3.5.2 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占地体积大、进出管线复杂,对历史城区用地、风貌影响很大,有的还有安全隐患和次生污染,应尽可能将其安排到历史城区之外。市政管线下地主要针对电力、电信线路,也是保持历史城区历史风貌的需要。
3.5.3 在一些纳入保护的旧街巷内敷设各类市政管线,常会遇到地下空间不足、管线净距离距不能满足导则的问题,在此特殊情况下惟有采取工程处理措施,以保护管线的安全运行。
5. 历史文化街区
5.1.1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和名城特色与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历史地段的目的是为了在整体上保持和延续名城特色与风貌,因此历史文化街区的面积不宜过小。我国城市的历史城区规模差别很大,为了包容我国绝大多数城市的情况,以一个历史文化街区的用地面积一般不小于1hm2为基本导则,如果用地面积小于1hm2的历史建筑群或街坊,可以作为历史建筑群进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可以是不同时代的,但必须是真实的历史实物,而不是重建和仿造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应该具有一定的数量,以保证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是以保存有一定数量和比例、并记载着真实的历史信息的历史建筑为基本特征的,它们是构成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的主要要素。在确定保护区时,应该全面系统地考虑地段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的保存状况、历史沿革、地形地貌、道路格局、空间景观等各项因素,既要避免割裂历史格局的完整性,也要防止将与该地段历史风貌无关的范围划分为历史文化街区,以致无法有效地对其进行保护。因此,要求在保护区内部,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界限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建筑用地面积占保护区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在60%以上,以较完整地体现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同时也将有利于保护与整治规划的实施。
5.4.4 由于历史文化街区内部和外围的街道普遍较为狭窄,居民的出行特别是私人小汽车的通行很不方便,有些街道甚至根本不具备汽车通行的条件。由于各自的情况不同,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因此,对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交通规划应该积极探索多种方式以解决居民出行和车辆停放等问题。在满足步行距
离要求和某些特殊情况下,一般的机动车交通、车辆停放、交通换乘点等可在历史文化街区以外解决和疏散,不进入保护区内部。机动车交通尤其是穿越交通要有所限制,鼓励自行车及步行交通。这是解决历史文化街区交通拥挤及保护其历史风貌的较好及可行的做法。
6. 保护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
6.1.1 文物保护单位是本导则所规定的保护对象之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法应遵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保护法》规定由政府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不够明确,有的根本未在图纸上表明,还有的只是简单规定距某点多少米远的距离,不易实行保护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中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还要考虑可能出现的产权问题。因此,保护规划中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的划定或确定,是落实《文物保护法》的有力措施。
6.1.2 对于保护建筑,规划中应该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
历史建筑
6.2.1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经常可以发现一些有保护价值但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群)或构筑物,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也应当将这类建(构)筑物(群)列为保护建筑一类,并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原则进行保护;条件成熟时,应按程序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建筑是本导则所规定的保护对象之一。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法应参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规定,由政府规划保护范围。
6.2.2 对于历史建筑,规划中应该参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分类登录、确定历史价值并分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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