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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村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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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O7期 (总第198期) 世纪桥 No.07,2010 Shi Ji Qiao (General No.198) 论乡村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孙昌乾 (莱芜党校,山东莱芜271100) 摘要:乡村社会纠纷,是社会纠纷的一种,是因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 的一种紧张的社会关系。随着利益格局的日趋多元,乡村社会各种矛盾、纠纷也相应增多。我们要按要求,把社 会管理工作做好。首先要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和运用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模式。 关键词:乡村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人类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自古以来就是多元化的,乡 (三)有助于对乡民权利提供便捷务实的救济 村社会纠纷的解决同样存在多元化的需要。乡村社会纠 权利不仅具有可诉性、司法性,还具有可协商性。毫 纷,是社会纠纷的一种,是因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主体之 无疑问,权利救济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具有重要和独特的 间的利益分配、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一种紧张的社会关 理论价值及制度意义。然而,从事实和实践层面看,权利 系。一般地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以多种多样的 救济与纠纷解决不仅通常体现为同一个过程和目的,而且 二者已融合为同一个理论和实践问题,即如何通 方式来解决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所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 在当代,纠纷的一种机制。 构建乡村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大意义 一、过多元化方式获得正义。救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基本可 以被纠纷解决所涵盖,救济方式的多样性特征也成为多元 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性之所在。 (一)乡村社会纠纷解决现状的需要 随着利益格局的日趋多元,乡村社会各种矛盾、纠纷 (四)有助于促进基层依法行政,有助于乡村社会 也相应增多。现行的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缺乏互 民主法治建设 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 动机制,还未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解决纠纷体系,难以发 挥解决纠纷的最大功效。诉讼机制本身的局限性愈显突 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以化解社会矛盾 出,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却明显弱化,纠纷解决路 为切入点,以确保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维护群众利益为 径的不畅和阻滞已经开始危及司法的权威。因此,在社会 出发点,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立足点,加强司法保障。面对 纠纷总量较大的现实情况之下,社会纠纷解决的现状是, 社会转型期的急速变革,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化解社 方面,传统纠纷解决路径弱化或不畅,纠纷被大量的推 会矛盾的方法手段就会更加多样。随着对传统的、民 向,致使诉讼数量激增,司法不堪重负;另一方面,社 间的、现行的各种化解纠纷方式的认同和规范,将为更多 会矛盾和纠纷无法被系统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容纳和 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提供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化解,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非规范的解决渠道便应运 (五)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党已经明确提出了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而生,这使社会累积了更大的矛盾和不平,易酿成新的纠 纷,造成更大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摒弃诉讼全能主义, 会的战略目标,而实现和谐司法无疑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有 机组成部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对于缓和社会 构建合理、高效、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便成为当务之急。 具有重大的意义。正因如此,最高人 (二)有助于缓解现代法律制度和中国传统道德伦理 矛盾、化解各类纠纷,民已经建立研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的课题 之间的价值冲突 并期望最终将其研究成果转化成法律修正案、司法解 西方国家在现代法治化的进程中主要着力解决的问 组,题是规范完备国家的法律体系,而非传统的非法律机制的 释或其它规范性文件。一旦我们真正地实现了社会纠纷 诉讼解决与诉外调解的联动与 利用与发展。我国大部分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是借鉴了西 的法律与非法律、方的经验,甚至直接移植了其条文。移植过来的西方的法 协商,在维护司法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权威地位的同时,也 律规范和法律条文所蕴涵的价值观、道德观却可能和中国 充分发挥出了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建立起多方  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之间存在着严重冲突。如何在西方 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二、当前乡村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法治思想和理念与中国传统道德伦理观之间找到一个结 一合点,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和运用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个 很好的模式。 收稿日期:2010—02—01 分析 从纠纷解决的结果及其所导致的农村的稳定、和谐状 作者简介:孙昌乾(1973一),男,山东莱芜人,莱芜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54・ 态来看,目前,农村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姻家庭、买卖、损害赔偿等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 解的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第一,缺乏纠纷预警机制。要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 会主义新农村,单靠纠纷发生后的解决是不够的,在当前 农村中,缺乏能将纠纷扼杀在摇篮里,或尽早发现重大纠 纷苗头的预警机制。我国幅员辽阔,农村人口密度相对低 于城市,农村人口素质相对较低,农村各项配套设施也不 完善。同疾病控制一样,纠纷若不得到及时控制,也会迅 速扩大或泛滥。只有建立纠纷预警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纠 五是调解人员聘任制。由司法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有一 定威望的调解人员通过聘任制的形式予以确认,使他们在基 层社区、村委自然获得威信,得到国家正式制度的支持。 (二)不断健全基层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全社会纠纷解 决配套机制 一是在村委会下设置专门处理纠纷的机构,机构由村 纷的发生,才是上上之策。 第二,某些村或乡镇未建立民调委员会,或虽有民调 中的干部、德高望重的人或所谓的“大社员”组成。这些人 熟悉本乡本土的风俗和惯例,威望较高,别人“多半要给他 委员会,而无实际配备的足够人员,形同虚设。在纠纷发 生时,权责不明,导致乡民无处救济,大大减弱了基层 们面子”。这些机构需由地方的行政规章加以必要的 规制,将其纳人法治秩序的框架中。 组织调和矛盾,化解纠纷的功能。 第三,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能力欠缺。大多数人 民调解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培训,对纠纷的认识程度 不能达到法律的层面。这种现状决定了人民调解组织在 解决纠纷过程中难免力不从心。 第四,缺乏必要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拆迁活动以 及因此引发的纠纷,使乡民抗拒拆迁,对缺乏信任,大 量乡图上访。对此,应当有更为行之有效的临时性纠 纷解决机制。仍用老的纠纷饵决机制已经很难控制纠纷 的产生或者解决纠纷,这时因事而异设立临时性的纠纷解 决机制会更加有的放矢,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第五,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缺乏法律强制性,2004年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 若干规定》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但 当事人一旦不认可该协议,原有纠纷等于没有解决,反而 增加了的工作负担,也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对信任 度的降低。 第六,司法救济的公信力与诉讼成本偏高的矛盾不能 得到有效控制。乡民的法律意识决定了无法单独参加诉 讼,而请律师的费用以及预付的诉讼费相比跑一趟乡 显然要高昂得多。在司法救济的公信力与诉讼成本的权 衡之间,许多对法律充满信任的乡民也退缩了,转而求其 次,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第七,关键的一点,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缺乏必要的 沟通,或者虽有沟通,但力度不够,未形成系统化、配套化 的纠纷解决体系。 三、乡村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乡村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运行模式即以人民 调解、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为轴心,以定分止争为目标,以 行政处理、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为保障,相互协调,相互补 充,及时高效地处理各类纠纷的纠纷解决体系。 (一)充分发挥各类调解功能,构建大调解格局 一是建立民问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核制,赋予人民调解 协议以法律效力。当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由纠纷双 方将协议送交至进行审核,如调解协议没有违反禁止 性法律规定和自愿原则,则由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确 认,赋予其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二是培育新型民间调解机构。针对特殊时期、特殊行 业纠纷的特点,成立具有民问性质的区域性调委会和行业 性调委会等,使得纠纷能够得到快速有效地调解处置; 三是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行政协调相结合,积 极构筑调处平台。在县一级设立司法调解中心等调 处中心或调处办等综合性调解组织,综合运用行政的、经 济的、法律的、民间的手段专门化解群体性社会矛盾,形成 行之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四是开展诉讼内委托人民调解。对于受理的婚 二是发挥村民小组的作用,村民小组是乡村格局的细 化脉络,村民更多地在这个小格局中生活。村民小组设组 长,小组成员经济利益休戚相关,易于通过各种利益交换 达成妥协。而且,由于组长是真正由村民自己推选出来 的,在纠纷的解决上能令双方心服。 三是根据形势需要,建立临时性的专门调处机构。如 根据土地承包纠纷,在村级设立专门的土地承包纠纷协调 机制,调处人员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当地人民调解组织 等组成,并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其一定的行政权力,确保纠 纷及时高效解决。 (三)加强乡村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系统化和 有机衔接 一是加强各种民间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的 诉讼程序之间的合理衔接。二是要加强专业性、行业性及 行政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行政复议、诉讼程序之间的 合理分工与衔接。特定领域内的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在确 立以专业处理为主的原则的同时,加强主管部门的行政性 纠纷调处功能,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处理投诉 和解决纠纷,并积极参与对行业自律性纠纷解决机构的指 导。三是进一步完善诉讼机制内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 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纠纷分流机制。四是搭建对 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协调的平台。在现有的制度框架 内,可以以各地综合治理委员会为依托,建立纠纷处 理协调中心。五是完善立法,进一步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 机制的建立与健全。六是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对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制人、财、物的扶持力度。 总之,随着建构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口号 的提出,我国乡村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面临着一个 发展的春天,但其发展决不意味着否定司法的功能和作用, 或向过去简单回归。我们追求的是,法治条件下以司法为 核心的乡村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一旦民间社会与国 家及司法机关在纠纷解决方面达成共识,并相互配合、 共同努力,一个乡村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构必将 成为现实,并将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杨富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法理基础[J].北 京职业学院学报,2o08,(1). [2]肖扬.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和支持人 民调解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J].中国司法,2007, (8). [3]赵高旺.论法治社会中司法的限度及多元纠纷解决机 制的合理架构[J].青岛党校(青岛行政学 院)学报,2006,(4). [4]宋振玲,赵涟漪.社会冲突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J].沈阳干部学刊,2007,(3). [责任编辑:王洁]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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