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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建需要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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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建需要程序如下:

1、调查取证,调查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2、立案告知,向有关人员告知拆除事项;

3、审核决定,有关部门决定是否拆除;

4、强制执行,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违建的认定标准如下:

1、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而擅自施工建设的;

2、是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3、是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

4、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农用地、林业用地等非建设用地上建设的;

5、是非法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进行建设的;

6、是无法提供职能部门或住建局出具的其它准许动工建设书面材料的;

7、是违反法律、法规其它有关规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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