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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该怎么维权

来源:华佗小知识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与维权,包括收集证据、报案、提醒亲友防骗,委托律师维权,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保密用户个人信息。

法律分析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收集证据线索,向相关部门报案,提醒身边的亲朋好友防止被骗,委托律师维权。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免遭泄露及维权手段

在数字化时代,保护个人信息免遭泄露至关重要。首先,要注意隐私设置,个人信息的公开范围,避免在社交媒体等平台上过度分享。其次,使用强密码并定期更改,同时采用双重认证机制增加账号安全性。此外,谨慎对待陌生人的信息请求,避免被钓鱼邮件或电话诈骗所骗取个人信息。如果个人信息泄露,立即采取行动,如通知相关机构、更改密码、冻结账户等。维权手段包括寻求法律援助、向相关机构投诉、与数据泄露方进行协商等。此外,关注个人信息保律法规的更新,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以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结语

保护个人信息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要注意隐私设置,信息公开范围;使用强密码并定期更改;谨慎对待陌生人的信息请求。一旦信息泄露,及时采取行动,通知相关机构、更改密码、冻结账户等。维权手段包括法律援助、投诉、协商等。关注个人信息保律法规的更新,提高法律意识,共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2015修正):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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