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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的措施范例

来源:华佗小知识

矿产资源的措施范文1

关键词: 开发利用 研究方法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2(c)-0049-02

从目前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成熟有效的做法,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是考虑到矿产资源的特殊性以及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原则,应当在具体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制定完善的计划,注意资源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使矿产资源在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能够取得积极效果,使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能够在开发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能够取得实效。

1 矿产资源在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应制定完善的开发和利用计划

1.1 根矿产资源种类,制定科学的开发和利用计划

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矿产资源种类较多,每一种矿产资源所对应的开发和利用方法都不一样,因此,我们应当根据矿产资源的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利用计划,保证每一种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都能够取得积极效果,提高利用计划的针对性,保证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能够达到预期目标,提高整体开发利用效果。所以按照矿产资源的种类制定有效的开发和利用计划是十分重要的。

1.2 对矿产资源进行合理分类,采取差异化的开发和利用

由于矿产资源种类不同,矿产资源的属性差异较大,在具体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应当根据每一种矿产资源的实际特点采取差异化的开发和利用措施,根据矿产资源的自身属性以及矿产资源的利用价值进行有效开发,并在矿产资源的利用过程中,使矿产资源的优势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因此,采取差异化的开发和利用措施,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1.3 对于稀有矿产,要提高开发和利用效率

在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对于稀有矿产应当提高开发和利用效率并且减少矿产资源的损失,最大程度实现稀有矿产资源的保护,利用有效的开发和利用措施,使稀有矿产能够在整体数量上得以有效保留,并且提高稀有矿产的开发和利用效果,让稀有矿产的作用和优势能够得到全面发挥,保证稀有矿产开发利用能够取得积极效果。

2 矿产资源在开发和利用中,应注意对资源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2.1 根据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情况,制定有效的资源保护措施

在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中,由于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一旦经过开采之后就不可能再生。基于矿产资源的这一特点,矿产资源总体发展属于数量逐渐减少的趋势,为了有效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果,应当制定有效的资源保护措施,对于所有的矿产资源都制定合理的开采计划,注重对矿产资源的保护。避免滥采滥挖的现象发生。因此,实施矿产资源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2.2 把握正确的矿产开发和利用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基于矿产资源的特殊性,我们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把握正确的矿产开发和利用原则,主要应当遵循资源有效利用、资源合理保护以及资源科学开发利用这些原则,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保证矿产资源在逐渐减少的趋势下,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其积极作用,实现对工业生产和国家发展的有效支持。所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重要方式。

2.3 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益,实现综合利用

在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能够在整体效益上得到有效提升,并且实现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成分都能够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做到挖潜增效,让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能够转变传统的发展思路,通过采取新技术的方式来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益。所以,对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是提高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4 矿产资源在开发和利用中,应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开发和利用实效

4.1 根据环保要求,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行为

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如果不注重对环境的保护,那么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会对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从目前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来看,对环境的污染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为了有效遏制这一不良现象,应当根据环保要求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行为,使矿产资源在开发和利用中能够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按照环保要求实现科学的开发和利用。保证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果能够得到有效提升。

4.2 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环保指标控制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应当根据环保要求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保指标,在环保指标的规范下,应当对现有的利用手段进行有效优化,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能够在科学性、合理性和环保性方面都能够达到规定要求。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能够取得实效,特别是在环保属性上能够达标,以此达到减少对环境污染的目的。因此,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保指标控制是十分重要的。

4.3 顺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大趋势,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实效

从国家层面的来看,节能减排是国家发展的大趋势,在这一背景之下,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注重开发和利用的实效,而不是只注重于开发和利用的数量。因此,我们应当根据国家的能源方针和能源战略及时地调整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式,让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能够在满足工业生产的前提下实现综合利用。

5 结语

通过该文的分析可知,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制定完善的开发利用计划,注意对资源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效,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我们应当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全面深入的认识,做到根据矿产资源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开发利用措施,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能够取得积极效果。

参考文献

[1] 邵长龙.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2010.

矿产资源的措施范文2

[关键字]矿产资源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重点 评价方法

[中图分类号] F062.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4-104-2

0引言

云浮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行政区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在时间和空间上作了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市、区(县)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规划要素的合理性,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协调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推行云浮市“生态矿业、绿色矿业”的科学理念,在开发矿业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各种自然资源。

1矿产资源规划概况

1.1 矿产资源特点分析

云浮市矿产资源丰富,截止2007年,共发现金属、非金属和能源矿产274处,优势矿产主要是水泥灰岩、硫铁矿等非金属矿。矿产资源的开采,对水、大气、声以及生态环境均会产生一定影响。矿产资源规划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累积效应,同时矿产资源作为一种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分布不均匀和环境影响复杂等特点。

①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矿产资源是在上千万年乃至上亿年的漫长地质年代中形成和富集的,相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而言,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1]。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找矿方法和手段的更新,过去无法探测或者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伴随着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投入能够得予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深度得到不断加强。

②矿产资源分布广泛且不均匀。在云浮辖区范围内,各县(市)乡镇均有不同的矿产产出,资源丰富、种类繁多。由于矿产资源分布不均匀,在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无法像其它专项环境影响评价一样,用单一的环境指标来限定和评价矿产资源规划,再加上涉及面广还可能叠加了其它工农业污染源。因此有效的评价方法就是在开发利用现状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价。

③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影响比较复杂。由于矿产资源种类繁多,不同的矿种开采方式各不相同,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也各不相同。例如云浮市水泥用灰岩、花岗岩等非金属矿露天开采,如果环保措施不当,爆破过程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噪声,又因为采取地表层层剥离的方式开采,对地形地貌、自然景观和植被生态等破坏明显,同时还会产生大量的废石堆积;云浮硫铁矿露天或尾矿石堆放场受雨水和地下水流经淋浸而产生酸性水污染附近的地表和地下水体,加上开采时间较长还造成了大面积的地表或大量的尾矿堆积,对地表生态的影响明显。金属矿产的地下挖掘、选矿或者尾矿废水涉及到重金属的排放,对地表和地下水系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另外,由于矿产资源开采周期一般较长,对水体、土壤的污染具有累积效应,尤其是云浮大型硫铁矿山和金属矿山的开采涉及到重金属的排放,对环境影响的累积效应不可忽视。

1.2矿产资源规划内容概述

矿产资源规划也称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涉及的内容包括矿产资源现状与形势、规划指导思想和目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还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等图件。

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是规划目标可达性分析和规划方案环境可行性研究。另外,规划图件是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对矿产资源规划图与上级规划、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的图件进行叠图分析。

2矿产资源规划环评的重点

根据云浮市典型开采矿山的自然环境概况、矿产开采涉及的环境敏感问题、区域的主要环境制约因素等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针对矿产资源规划时间跨度大、生态、景观和社会经济影响大的特点,总结提出四个重点评价内容。

①确定合理的环境目标和评价指标。包括识别环境功能及环境敏感区、识别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因素,并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环境保律法规为各个指标设置相应的评价目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②规划符合性与协调性分析。包括与上一级规划的协调性分析、与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性分析、与同层其他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③规划的环境合理性综合论证。分析规划目标(指标)的合理性、开发利用总量及结构的环境合理性、开发利用布局的环境合理性,规划保障措施的环境合理性以及环境目标可达性。

规划目标的合理性分析,分析采矿权设置、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等目标是否符合相关和上层规划;分析矿产品产量与产值目标、矿业结构调整是否适应当地矿业经济发展需求;分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率等目标能否实现,是否符合云浮市矿产资源开发现状,且有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

开发利用总量及结构的合理性分析,分析规划提出的开发利用总量指标,能否满足资源环境承载力的要求。规划开采规模结构的调整是否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否有利于采用先进高效的抑尘技术,从而有效减少粉尘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规划要求调整技术结构,能否有效控制矿山水土流失、降低地质灾害风险,有利于生产矿山的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

开发利用布局的环境合理性论证,分析勘查规划和开采规划分区及采矿权投放是否综合考虑了当地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矿产资源现状,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是否具有促进作用,规划实施是否有助于实现禁止区内关停、区内收缩、鼓励区内集聚的优化开采布局目标[2]。

环境保护目标的可达性分析,通过对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环境影响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的分析,并结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论述环境保护目标能否实现。

④环境影响预测。分析、预测规划实施后对水、大气、土壤和声环境的影响,分析、预测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影响,分析、预测不同开发强度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和重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另外还要预测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源;明确各种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评价规划布局的生态适宜性、规划实施后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相应功能区和各保护区的保护要求。并提出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推荐环境可行的规划方案以及替代方案。

3矿产资源规划环评的主要方法

规划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云浮市享有“硫都”的盛誉、素有“石乡”之称,是典型的矿业城市,矿业产值在全市工业产值中占有较高比重,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矿产资源的开发有一定依赖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变动,矿产资源规划的产业结构、规模、布局会有所调整,因此,规划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单一的评价方法难以满足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实际工作中必须综合利用多种评价方法。

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来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中的核查表法、矩阵法等简单易懂的方法,仍然可以运用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但由于规划基础条件的不确定性和规划具体方案的不确定性,在运用这些方法时应考虑其适用性和可行性。

目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流方法可归纳为4类。①和措施分析方法。如设立可持续目标和环境目标、加权比较法、环境承载力预测等。②稍加改动的传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如资料收集与分析法、现场调查与监测法,核查表法、强度分析和情景分析等。③现代信息技术方法。由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涉及信息量大,利用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MAPGIS等信息技术方法对矿产资源规划涉及的影响区域和环境背景进行识别,对环境变化进行预测和监测。④其它的一些专业性评价方法,包括模糊评判、层次分析法等数学模型和景观指数法等。

4 结论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从根本上、从发展的源头上注重环境影响、控制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后患,使很多的环境问题从源头上得到根治。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预防和减轻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不利环境影响的有效工具,能为规划编制和环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对于云浮这个矿业城市尤其重要,有利于推行“生态矿业、绿色矿业”的科学理念,实现矿业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付建飞,王恩德.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估方法及实例研究[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5,5(5),85-.

[2] 李川,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与方法[J] .环境科学与管理,200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总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S].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2003.

矿产资源的措施范文3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对优化矿山企业结构、促进矿产资源整合作出了宏观上的、方向性的要求,但没有具体操作路径,这就需要进一步落实总体规划提出的目标,明确规划实施路径,推进规划实施年度计划,并把整合工作常态化管理目标分解,统一纳入到年度计划来管理。统一认识、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需要推进规划实施年度计划目前,国土资源部经过矿政管理方面的多年探索,已经形成了四级三类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同时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领域还有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驾护航。但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利用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相关的管理依据也不少,例如: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在管理实践中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各自的定位还有待进一步理顺,据各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应,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在实际管理中常出现重叠、交叉、冲突等问题,不利于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影响资源作用的发挥。如何协调两者关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上升为理论,这就要求把年度计划作为一个缓冲或者过度,在年度计划管理中逐步统一认识,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年度计划工作的主要内容

制定规划实施年度计划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总体规划为依据,严格落实总体规划中关于矿产勘查、总量、布局结构调整、矿业权设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目标任务,按年度分地区进行分解落实。符合国家产业依据国家产业,明确勘查开采方向,优化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加强部门配合,严格监督检查矿山企业执行开采总量控制情况,促进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指标的确定要依据总体规划,同时要做好地方宏观经济发展的分析预测,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使年度计划有效地起到经济发展的作用。“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制定年度计划,既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也要考虑环境的承载力,严格落实总体规划中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重大工程,促进矿业活动与环境协调发展。贴近矿政管理实际将规划中的各项任务和重要环节分解在年度计划中,使矿政管理有规可依,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供有力抓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合理分解落实重要矿产开采总量指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提出本地区重要矿产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根据矿山企业状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因素分解落实。重要矿产包括: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和紧缺矿种等。在此基础上也可以结合各省实际再选择3~5种重要矿产。涉及共伴生矿种的,不得因开采主采矿种而导致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开采总量指标。对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调整提出年度安排主要对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开采规模结构等规划目标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并进行合理分解落实。通过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提高矿业集中度,促进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地质找矿新发现、新突破经严格论证后及时纳入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来,实现规划的动态调整。主要指标包括:矿山数量,大、中、小型矿山比例结构,新发现矿产地,矿业权灭失数量等。对矿业权设置总量提出年度指标在明确开采总量基础上,综合考虑资源分布特点、最低开采规模、预期开采能力等因素,以及整顿和规范资源开发秩序、整合资源,提出矿业权设置的年度控制计划。主要指标包括:重要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其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投放的矿种、数量、规模、地区等。对重大工程推出年度支持重点统筹考虑总体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总体规划中本级财政出资安排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等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年度分解落实,要明确年度内的实施主体、资金配套和预期成果效益。主要指标包括:投资规模、工程数量和矿区土地复垦面积等。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作出年度安排在加快推进已确定整合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矿区规划和产业,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进行全面梳理,确定整合范围,编制整合方案,提出年度整合目标和指标,并做好与矿产开采总量指标的对接整合后及时调整矿山企业的矿产开采总量指标。

矿产资源的措施范文4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国土;矿产;管理;问题;重要性

矿产资源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将国土矿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同时科学发展观要求顺应新时代的发展,创新矿产储量管理的途径和方法,切实将矿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有效管理,建立矿产管理的新,把节约放在工作的首位,实现我国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1.新形势下加强国土矿产管理的意义

矿产资源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这就需要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在节约的基础上,做到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对经济和社会的积极作用。加强国土矿产资源的管理,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1.1是以人为本的体现

科学发展观要求要求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要做到以人为本,加强国土矿产资源管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的资源,关系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对子孙后代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如果对其管理不够,就会引发大的社会问题。因此加强国土资源的管理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1.2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国土矿产作为一种战略资源,具有稀缺性,对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需要加强对国土矿产的集中管理,做到节约开发,明确各种管理责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国土矿产的管理,这就能够实现经济和国土矿产的可持续发展。

1.3是各级的基本职责

作为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国土矿产的管理是的一项重要职责,因此需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国土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性,这就需要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关系,即思想和严格管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和整体的关系,认真行使的职责。

2.国土矿产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国土矿产的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但是在实际的国土矿产管理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严重的影响了管理的效果,对国土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1对国土矿产资源管理的认识不足

在部分地区存在着对国土矿产资源管理认识不足的现象,缺乏对管理工作的重视,缺乏专业化的人才对其进行分析和管理,出现了浪费资源的现象,并且存在着开发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严重的损害了群众的利益,阻碍了国土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2对国土矿产资源管理方法不恰当

国土矿产资源的管理要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建立健全的,用于规范和约束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实现对国土矿产资源的有效管理,但是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缺乏健全的制度和相应的部门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约束,严重的影响了工作开展的效率和质量,不利于国土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

2.3缺乏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对国土矿产资源的管理依赖于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但是在我国的国土矿产资源管理中,管理人才方面严重缺乏,导致了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处理不当,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开采的不合理,难以充分发挥资源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

3.运用科学发展观加强国土矿产管理策略

3.1建立健全国土矿产

对国土矿产资源的管理离不开的支持和保证,因此需要建立健全,这就需要严格落实土地饱和责任制,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对出现侵犯农民利益和抢占耕地的行为要及时 的进行制裁,做到一查到底和严格处理,是国土矿柱资源的管理做到有章可循。同时还要健全全国的各级国土矿产管理制度,将爱情对查处机制以及宣传机制的重视,整改工作的作风,变被动工作为主动工作,不仅要加大部门的管理,还要充分发挥基层的国土矿产资源管理的作用,规范农村中农民的建房行为,加强土地的集约使用,结合新农村建设,适当控制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幅度。

3.2进一步建立和改进国土矿产管理审批机制

首先,要以效率第一为原则,建立简洁实用的土地申报与审批机制。可以采用项目用地申报的方式,申报内容应该具体,特别要包括用地申请数、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意见等。审批部门要综合衡量用地规模、农业补偿、环保情况和产业需求等多重因素,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其次,要以服务第一为原则,改进用地审批办法。一是要规范收费,合理的制定收费项目,核定收费金额,简化缴费手续,对于未能按规定及时缴费的,要采取措施催缴并暂停项目实施,保证公平公正与国家税收。二是要做好服务工作,对于合理合法的用地项目要及时审批,同时也要做好规划,避免出现集中批地的现象。

3.3进一步规范国土矿产的后续监察与督管

对于已经审批的国土矿产项目,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项目依法正常进行,同时保障项目集约用地的原则,节约使用土地。 对在国土矿产使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要严厉惩罚。

3.4进一步加强国土矿产管理队伍建

首先,要加大国土矿产管理队伍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国家国土矿产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对普通群众特别是农民的普法知识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自觉合理的使用国土矿产资源。

3.5进一步提高国土矿产资源的利用率

国土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如果管理合理,是能够有效提高其利用率的。首先,加大对地质勘探行业的投入,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探,力争找到更多的资源,同时通过建立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等方式综合利用矿产资源,通过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来减少矿产资源的浪费。其次,要在用地的同时造地。要积极开发未使用的土地,改造贫瘠的土地,要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加强规划,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总之,国土矿产资源管理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必须加强对工作的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矿产资源进行管理,提高利用率,真正的为人民造成。

【参考文献】

矿产资源的措施范文5

关键词:矿业 有偿使用 税费结构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6-008-02

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由于整个矿业经济不景气,多数矿山企业处于保本状态,不少矿山企业长期亏损,加之生态环境的制约,导致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步伐缓慢。直至90年代,才基本形成了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框架,由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及价款等执行所组成,但这些代表国家财产权益的执行是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出台的,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日益凸显其经济和逻辑关系不够严密、相关配套措施适应性差,导致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补偿不到位,利益分配严重失衡。在目前经济和环境条件下,鉴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特殊性、隐蔽性与外部性特征,应从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地方利益、矿产资源使用者利益和国际接轨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出发,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税费结构。

一、背景形势

矿业有偿及税费制度设计与国家经济发展阶段有着极强的关联性,并且伴随着矿业活动的周期性、风险性、隐蔽性和收益性等特征,越加趋于复杂和多元。国家通过征收矿业税费,既要保障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益的维护,又要影响矿业的经济行为,使矿业保持活力和能动性,并通过对矿产资源的掌控、管理和调节,实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目的。矿业税费制度既是矿业活动的重要影响因素,也是国家对矿业实施宏观的重要手段,因而矿业税费的税(费)率、征收方式和管理以及制度的合理性和稳定性是税费最重要的基础,实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矿业税费制度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从外部环境看,20世纪以来,全球矿业发生了巨大变化。进入21世纪以后,资源供求呈现新一轮紧张局势,全球化与反全球化并立而行。反全球化的主要手段是资源利益调整。矿产品价格持续上涨,矿业企业盈利大幅增加,各国矿业财税处于不同的波动周期中。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世界经济缓慢复苏,区域间的不均衡态势加剧。各经济体内生动力不足,导致复苏存在阻力,全球经济增长动力疲弱,反映在矿业经济上,表现出全球资源供应过剩,国际大宗矿产品价格整体处于下跌态势,全球地质勘查和开发总体呈紧缩态势,资本市场矿业指数持续走低,矿业企业盈利能力和空间缩减。

从内部环境看,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中国经济阶段性特征明显,在“三期叠加”的大背景下转入7.0%~7.5%的中高速发展新常态,反映在矿业经济上,自2012年开始,矿产品需求减弱、价格大幅下跌和原燃材料价格高位运行,企业经济效益下滑,行业效益下降。为改善矿业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结构调整、支持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和升级、保障国家资源供应安全,需要充分发挥积极财政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并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从现实情况来看,随着国家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矿产资源税费随着经济形势和矿业发展周期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近年来,矿产资源税费改革措施不断推出,特别是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进,“从价计征”改革基本完成,部分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调为零,但这种改革模式没有分流归位、各行其道,矿产资源税费合理的调节机制缺失,资源性资产权益流失严重。

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评价

随着经济改革与发展,特别是劳动价值理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也随之建立和演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不仅是国家对使用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合理节约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两大主体之一,是实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财产权益的经济体现,是落实《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也是强化矿产资源管理的具体举措。1994-2014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征收入库额度从1994年的2亿元到2008年突破百亿元,2014年达到了203.7亿元,连续7年突破百亿大关,累计超过1500亿元。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首先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财产权益的基本要求。是采矿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对国家财产的耗竭性补偿,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及行政管理者,实现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保障、具体措施和实现形式,是国家作为所有者经济上要求实现的最基本权利,也是矿产资源综合高效利用的重要手段和维护矿产资源各种权益的重要经济杠杆。

第二,《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落实《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其实施,标志着法律原则有了具体的制度和措施保障,也结束了无偿开采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历史。

第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强化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最基本机制,也是对矿业企业开采活动加强监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抓手。同时理顺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国家与采矿权人的经济关系,与地方的财产分配关系,对于矿业秩序好转的推动,起到了关键作用。

第四,专款专用,为矿政管理、地质找矿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增强了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三、存在问题

1.矿产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关系混淆,不协调,阻碍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实现。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立法依据都是《矿产资源法》,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及其目的、作用、范围都有本质区别。资源税立法初衷是调节部分矿种矿山企业的级差收益,使矿山企业在较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促使矿山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资源补偿费是调节资源所有者和采矿权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是采矿权人由于开采和耗竭了矿产资源而向矿产资源所有者支付的费用。目前随着资源税改革,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在性质、作用和征收方式上已基本趋同,这不仅相悖于税收的基本原理,而且混淆了所有者财产收益权利的边界,产生了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是建立在同一理论依据上的重复收费的认识,容易造成资源税费制度的紊乱与重复,影响了税费各自功能的发挥,加重企业的负担,也妨碍资源补偿费实现维护国家所有权功能的发挥。

2.征收方式、调整机制不灵活,造成资源过度开采和国家所有者财产权益损失。自1994年我国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来,当时考虑到矿山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不高,及其矿山企业的承受能力,补偿费费率采取标准较低,按照矿种不同,从0.5%~4%不等,平均费率仅为1.18%。现阶段矿业经济发展迅速,矿产品价格水平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的资源补偿费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尤其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已有20年,补偿费征收方式始终未作细化,费率和调整机制也缺乏弹性,客观上造成补偿费的征收与资源储量动用、资源利用水平脱钩,没有切实反映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与回收水平、资源储量消耗与利用水平和矿藏的自然禀赋与开采技术条件等。

3.分配制度除了体现资源耗竭性补偿外,没有考虑民众利益和医疗卫生、文教等全民公共事业,偏离资源全民所有、收益全民共享的原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只在和各级地方之间分配,没有顾及矿产地当地民众。一方面,随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多元化的发展和矿产资源管理机制的改革,地方和基层承担着越来越繁重的任务,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分成地方得到的补偿费偏低;另一方面,矿产资源赋存于当地民众拥有并居住的土地之下,但矿产勘查开发却没有带来财富收益,同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不可避免地会对矿产地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对当地民众的生活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矿产地群众不仅没有从资源开发中获得好处,还要承受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矿山环境、生态破坏带来的不利后果,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和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

四、结论建议

(一)现实需要

时代需要科学合理的矿业税费制度。党的十报告提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要求。2013年5月6日,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经济改革重点工作,要求“形成资源税费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深化财税改革,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2015年4月28日常务会议提出“决定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改革,促进理顺资源税费关系,研究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2015年5月18日,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26号)指出:“研究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

(二)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是为调整矿业经济关系而设置的,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平衡,并将复杂的经济关系简单化,既要考虑矿产资源的特殊性、税收体系的传承性和稳定性等因素,也要从根本上理顺矿产资源价值表现形式,需要顶层设计以机制改革实现统筹设计、联动协调推进。在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下,矿业经济下行压力巨大、地勘投入锐减、矿业企业效益不高,面临迎接资源需求峰值与产业转型双重压力,从正税清费、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坚持简税(费)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促进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税费调节作用。我国应优化税费制结构,实施结构性减税,增加税费制度调整的弹性空间,公平负担,规范收入分配,并加快建立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加强对国家所有矿产资源财产权益的耗竭补偿。

1.整合矿业税费,优化矿业税费结构。理顺经济利益关系,处理好、地方、矿产资源所在地和矿业权人的利益,处理好资源开发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处理好参与矿业权市场的博弈与职能行为的关系,按市场经济规律、地质找矿规律和矿业经济发展规律相协调的诉求,改革调整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分配秩序。

具体的思路是,除了规范清理矿业企业的工商税收和行政性事业收费的秩序外,为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建立全面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需要按照正税清费、分类规范、减轻负担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基金,整合性质相近、重复设置的收费,并理顺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财产权益和级差收益的关系,通过价、税、费、租联动改革,形成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有偿使用制度体系,包括资源税和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两大体系,全面统筹税费种类和结构,合理确定计征区间,维护国家的财产收益,并对生态文明建设、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等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2.顶层设计,制订《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根据经济发展阶段、技术水平、企业负担和国际经验,顶层设计,制订《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的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缴方式、分成比例、管理机制等内容。改革一定要掌握好尺度,建立一套防止改革成本转嫁和合理适用的制度框架,既要把一小部分产能落后或发展方式不科学的资源企业淘汰掉,又要让大部分企业能够通过改进技术和加强管理生存下来,并顺应节能减耗的新机制,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同时还要系统设计和整体的考量,使改革的成本由国家、地方、企业和消费者一起承担,尽量避免对民生的冲击,并且在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并预留针对具体情况与特殊情况的减免税费条款。

[基金项目:国土资源部软科学资助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2-17);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软科学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2-019),课题负责人:国土资源部经济研究院 范振林]

参考文献:

[1]范振林.改革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的思考.国土资源,2012(4)

[2]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8

[3]蒋健明.矿业税费制度实证分析.矿业快报,2007(5)

[4]王希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及其实现方式研究――不能用资源税完全替代权利金.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5(1)

[5]范振林.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5)

矿产资源的措施范文6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授权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第七条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章名】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

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勘查特定矿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第十条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十一条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章名】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有关主管部门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

全国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分别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编制,经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法律对勘查规划的审批权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但是,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以补偿:

(一)对耕地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二)对牧区草场造成损害的,按照前项规定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草场植被,及时归还;

(三)对耕地上的农作物、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给以补偿;

(四)对竹木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株数,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逐株计算,给以补偿。

(五)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的程度,以补偿时当地市场价格,给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探矿权人在没有农作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荒岭、荒坡、荒地、荒漠、沙滩、河滩、湖滩、海滩上进行勘查的,不予补偿;但是,勘查作业不得阻碍或者损害航运、灌溉、防洪等活动或者设施,勘查作业结束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

【章名】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四条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应当兼顾当前和长远、和地方的利益,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批准后施行。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是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

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省、市、县级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报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矿产资源详查报告及论证材料,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并联合书面通知有关县级。县级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公告,并报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确定或者撤销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论证材料,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批准。

第二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矿山设计必须依据设计任务书,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

(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第三十四条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方案,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决定。

【章名】第五章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第三十七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

(二)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

(三)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

(四)国家规划可以由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前款第(二)项所列矿产资源时,必须与国有矿山企业签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不得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并不得影响国有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参照本细则第三十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四十一条国家设立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时,对应当撤出的原采矿权人,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章名】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章名】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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