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跨月不能作废,只能开一张红字冲掉它.销货方申请符合条件:1、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提供材料:1)、《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一式两份),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2)、如属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开票有误的蓝字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已丢失,应提供《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和相关联次复印件)(对应蓝字未抵扣进项税额时还应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3)、如属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提供购货方出具拒收证明,注明开错内容以及正确内容;4) 、后续操作:销货方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开具红字,《通知单》及红字在验旧环节送税务机关查验。
法律依据:
《专用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征收管理,规范专用(以下简称专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是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是购买方支付额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联、抵扣联和记账联。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