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实施绍兴科
锐捷生化诊断试剂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意见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实施绍兴科锐捷生化诊断试剂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议案》。作为公司董事,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及《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经讨论后发表意见如下: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中的1,5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绍兴科锐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并以子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来实施“绍兴科锐捷生化诊断试剂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该项目的实施符合医药行业的发展趋势,是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拓展公司的主营业务,开辟新的目标市场,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诊断试剂相关的项目,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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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的行为经过公司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中的1,5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实施绍兴科锐捷生化诊断试剂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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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实施绍兴科锐捷生化诊断试剂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意见的签署页)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徐志康
陈枢青
姚先国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201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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