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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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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属于刑事罪,需满足超限透支、发卡银行催收两次且超过3个月不还的条件。未收到催款通知或文书,超过期限不还不算恶意透支。恶意透支需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善意透支的关键。恶意透支金额指未还款项,不包含滞纳金等费用。在未判决前偿还透支款息可减轻处罚。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需满足犯罪事实、追诉标准和管辖范围。

法律分析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根据我国刑法认定为“恶意透支”。所以信用卡诈骗属于刑事罪,司法机关将采取相应措施(50000元以上判刑50000元以下刑事拘留)。

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在未判决或者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1、认为有犯罪事实的;

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属于该机关管辖的。

结语

信用卡诈骗属于刑事罪,根据我国刑法,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费用。司法机关将采取相应措施,对涉及金额50000元以上的将判刑,50000元以下的将判刑事拘留。对于未收到银行催款通知或其他催款文书,过了一定期限仍未归还的情况,不属于恶意透支。这样的处理既依法追究诈骗行为,又体现了刑事的宽严相济原则,尽可能缩小刑事打击范围。对于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并属于机关管辖的案件,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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