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的规定如下:
1、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3、组织三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以营利为目的,以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