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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收回宅基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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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收回宅基地的程序如下:

1、需要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法定情形,这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

2、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并依法讨论宅基地分配方案,并作出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决定;

3、由村委会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进行报批审核,乡镇依法进行审核;

4、县级以上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最终决定,并报相关机关注销登记证等文件。

村委会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定情形、经由法定程序,否则村民可以针对收回行为依。若村民自己无法判断收回行为是否合法,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权利救济,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可以概述为以下几点: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长时间空闲不用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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