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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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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标准是一次造成30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认定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方式如下: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确认;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初步认定,报省级确认;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初步认定,报监管总局确认;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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