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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欺诈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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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欺诈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湖北省高级人民湖北省人民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且具有《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从严惩处情形之一的,以诈骗罪定罪;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且具有《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从严惩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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