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佗小知识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

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

来源:华佗小知识
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04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7.08.26

【实施日期】200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504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101日起施行。

总 理 

○○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修改

《物业管理条例

》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