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04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7.08.26
【实施日期】200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504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修改
《物业管理条例
》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