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贷款合同
土地抵押贷款合同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发放借款元,(大写:)借款期限年 月 日起到年 月%,乙方在每月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利息一月一结。
二、乙方同意用的土地使用权做该笔借款的质押,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使用权人为:
三、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如有征用的情况,甲方有权对于补偿款予以提存或者乙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
四、出现主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已到,乙方未依约归还甲方借款及利息的,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乙方担保抵押财产。
1、甲方处理抵押所得借款,按乙方购买每亩土地价格的的价格索取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按每亩 万元,共 亩,共计人民币万元整。
2、甲方处理抵押所得借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索偿。
五、乙方未返还甲方借款或不能按时付利息前,该抵押具有不可撤销性。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诉讼权、仲裁权,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执行局的强制执行,这是乙方的意思表达、承诺。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协议生效之日乙方无权变卖、转移、转赠、转卖、抵押财产。
七、在抵押协议期限内,乙方抵押财产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八、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
九、使用权人对抵押物必须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甲方赔偿,并赔偿甲方主合同借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效力相同。
十二、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本协议系无异义债权文书,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项下第四条和第五条中约定进行解决,乙方自愿接受。
甲方(贷款人)盖章: 乙方(借款人)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地点:
土地抵押贷款合同
债权人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土地抵押借款事宜,经双方同意订立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 乙方所有下列土地提向甲方抵押借款。
第二条 本合同抵押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万元。
第三条 本合同抵押借款期间 ,自___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年。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第四条 本合同抵押借款利息,依国家银行核定的放款利率计算,并于每月一日计提利息。
第五条 本合同抵押借款的土地应提向主管机关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并于办妥抵押权设定时,甲方应将全部借款一次交付与乙方。
第六条 本合同办妥抵押权设定登记后,其土地所有权、他项权利证明书及设定合同书均由甲方收执。
第七条 本合同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所需的印花税、登记费及代办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后,若乙方还清借款时,甲方应会同办理抵押权涂销登记,不得借词难或故意拖延,若乙方届满不清偿,甲方得依法申请拍卖抵押的不动产土地。
第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日下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房地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购买的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建设面积_________M2,系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号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划拨)。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购买房地产的价格为¥_________万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万元。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四条 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 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
第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甲方: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