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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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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为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1、 市国土资源局政风建设十项规定为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落实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加强政风建设,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树立优质高效、勤政廉洁的部门形象,促进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牢固树立勤政为识。积极主动为单位和群众办事提供优质服务,能上门办理的上门服务,能即办的立即办理,能尽快办理的不拖延时间,确实不能办理的说明原因,解释清楚,宣传到位,让对象满意。凡故意难服务对象或扯皮拖拉、拖延办事时间,造成影响的,一经查实,扣发半年津补贴。

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非行政许可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处室、各单位也要按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要求,尽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实际提出受理事项办理的办结时限,并告知服务对象。要热情主动地接待服务对象。对于不符合规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说明理由和原因。各处室、各单位要明确各办事事项的责任人,并建立限时办结事项登记制度。

七、 否定报备制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管理相对人的诉求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文件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实行登记备案、请示报告的制度。经办人对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校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管理相对人仍提出异议的,按否定报备制进行登记备案。属于经办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经办人不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能予以否定,要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规定办理。属于超越经办人员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及时请示上级领导,不能随意给予否定。上级领导接到经办人员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凡需实行否定报备制的,应填写《否定报备表》(附后)一式两份,一份送局领导备案,另一份留处室或单位存档。上级领导对否定报备的情况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纠正意见。经办人员接到上级领导意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

八、 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就岗位职责范围以内的事项,申办人提出咨询或提出申请办理,以及所带材料不符合规定时,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及局相关处室、单位的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办理事项所需的最高材料或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办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相应理由;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材料及办理条件、程序、时限、费用等;对申请人申办事项涉及多个处室或单位的,若经办人对相应手续、材料不清楚,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除咨询可以口头告知外,其它均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案。各处、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认真填写一次性告知书,并告知管理相对人。

九、 投诉受理回复制各处室各单位要结合日常信访工作和《市人__ 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意见》《市国土资源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市国土资源系统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督查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随时接受群众对我局机关作风、行政效能等的投诉,并积极做好群众投诉事项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对带有共性的问题,要做到及时发现和总结,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要进一步健全领导接待日等多种受理群众投诉的制度,使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能迅速传递至局领导;各处室。各单位对于群众的投诉必须认真备案,并视情况尽快进行处理,及时回复投诉人。对明确规定,可以直接答复,应在当天答复,做到简单事项当天办结;对于一般性投诉,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给予答复;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投诉,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情况复杂、牵涉面广的重大投诉,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在办理期间,要视投诉情况,劝其耐心等待,办理完毕时要及时答复投诉人。每季度要将投诉处理事项的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十、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全局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a b岗工作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首问责任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受到有效投诉(指局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中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受到投诉,经局纪检和监察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或被检查发现的,要视情形给予责任追究。具体处理措施适用《市国土资源局政风建设十项规定》、《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等的规定。

3、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树立国土资源系统廉政勤政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章,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者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设的活动。

第四条 局设立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局党组领导和市监察局指导下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向组长负责主抓。领导小组下设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效能办),具体承办行政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与局办文窗口合署办公(加挂牌子)。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 政治与业务相统一;

(二) 当前与长远相统一;

(三) 局部与整体相统一;

(四) 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统一;

(五) 惩处与奖励相统一;

(六) 适当与合理相统一;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实行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方针。

第七条 效能办组织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应当加强与其他职能处室的配合与协作。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 检查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行政效率、行政效果、行政效益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

(二)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投诉。

(三) 调查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

(四) 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对局机关处室或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

(五) 总结、宣传和推广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 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具体检查或调查下列内容:

(一) 审批效能。主要是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相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下同)的请求、申请、核准事项,是否做到依法、及时、准确、是否认真执行机关行政事项处置时限规定和办事、请求回复制度。

(二) 办文效能。主要是指对公文的发文和收文等事项,是否符合公文运行的程序、时间和质量的要求。

(三) 办事效能。主要是指各级党政部门、其他单位交办、转办、商办、督办事项,会议确定办理事项,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以及其它需办理事项,是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时办结。办事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四) 执法效能。主要是指有关国土资源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执法事项,是否做到正确执行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合法合理解决有关问题。

(五) 服务效能。主要是指对局机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投诉,举报,对涉及国土资源业务的咨询、查询,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业务事项的处理,是否做到依法办理,依时受理,依时回复,文明服务。

(六) 会议效能。主要是指召开各类会议(主要指局党组会议、局全体会议、局工作会议、全市工作会议、系统业务工作会议),是否做到职责落实、分工明确,是否落实会议确定事项的时限规定。会议通知、材料准备、会场布置、会议安全保密、会议纪要签发、资料归档等,是否达到要求。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

第十条 根据下列情形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 根据局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 根据局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三) 根据局重大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四) 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确定检查事项;

(五) 根据受理的行政效能投诉情况确定调查事项。

第十一条 按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 专项检查。是指对局机关和处室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综合检查。是指对局各处室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 一般调查。是指对行政效能投诉反映的问题所进行的调查活动。

第十二条 按下列形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检查或调查工作:

(一) 效能办开展检查工作,直接调查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二) 联合开展检查工作,效能办组织有关处室一同开展检查工作。

(三) 效能办转交并督促有关处室调查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

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确定行政效能检查事项,应当填写《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附件一)。立项申请应当一项一文或一项一表,应当包括立项依据、原因、目的等内容。

第十四条 立项决定。一般检查事项的立项决定,由效能办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附件二),由效能办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是指根据领导小组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以及其他在局机关内有重大影响的检查事项。

第十五条 制定工作方案。对已立项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效能办应当制定检查工作方案(附件三)。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检查的目的;

(二) 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 检查的步骤、方法和措施;

(四) 检查组的人员组成;

(五) 检查的时间安排;

(六) 检查的工作要求;

(七)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检查工作的方案实施或变更,应当报原审批立项的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检查或调查。对局机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投诉,效能办应当及时处理。

(一) 在开展行政效能检查或调查事项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或调查组。检查组或调查组应当由两人以上组成。效能办可以单独或组织局有关处室的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或调查工作。

(二) 进行行政效能检查前,应向被检查处室和检查事项涉及的处室发出《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附件四),但不宜提前通知情形除外。《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由效能办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在检查或调查中,应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分清责任。

第十七条 提交报告。对确实存在行政效能问题的,检查组或调查组应当提交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

(二) 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三) 有关处室及人员的主要责任;

(四) 处理依据、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

第十 作出监察决定或建议。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对存在的行政效能问题,效能办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者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行政效能监察决定书》(附件五)或《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附件六),应当在2日内送达有关处室或者有关人员(以文件落款时间为准)。作出的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提出的行政效能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原审批立项的领导批准。第五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实施

第十九条 效能办对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处室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必要时,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可以调阅被检查或被调查处室的有关会议记录,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效能办可以要求被检查处室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效能办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被调查处室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第二十二条 效能办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调查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在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或被调查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纪律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监察室、人事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或调查处室对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建议应当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填写《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执行情况书》(附件七)将执行情况反馈给效能办,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提出申诉。对行政效能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行政效能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效能办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不配合或阻挠效能办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效能办可以责令有关处室和工作人员改正,或给予通报批评;违反行政纪律的,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效能高效、工作出色的处室或工作人员,效能办可以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第二十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滥用__ 权、徇__ 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效能办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监察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监察,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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