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犯罪未遂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特征。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未遂犯的特征包括: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犯罪分子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没有得逞,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法律分析
一、对于犯罪未遂,是否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未遂犯所造成的实际危害,比既遂犯轻些,故对未遂犯的处罚一般要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大小,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与既遂犯同等处罚,而不予从轻或者减轻。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拓展延伸
未遂犯与既遂犯的刑罚减轻问题一直是刑法领域中的争议问题。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对于未遂犯和既遂犯的刑罚减轻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由于该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对于未遂犯,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都规定了比既遂犯更轻的刑罚。这是因为在犯罪行为尚未达成预定的犯罪目的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对于未遂犯的刑罚减轻,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从轻”的刑事。
另一方面,对于既遂犯,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则规定了比未遂犯更重的刑罚。这是因为在犯罪行为已经达成预定的犯罪目的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高。因此,对于既遂犯的刑罚减轻,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从重”的刑事。
然而,对于某些类型的犯罪行为,未遂犯和既遂犯的刑罚减轻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例如,在某些涉及危害或者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中,未遂犯和既遂犯的刑罚减轻问题可能会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未遂犯和既遂犯的刑罚减轻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该问题。
结语
犯罪未遂的特征包括: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3.犯罪没有得逞,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4.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11-11)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11-11)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