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强调了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应明确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尊重当事人意愿,遵循公平原则,合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意见,离婚时应按照双方约定处理财产归属,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个人专用物品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但规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4、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结语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立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些意见,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应当得到明确区分,并且在离婚时要遵循约定、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此外,该意见还强调了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性。在处理财产分割时,要考虑生产、生活需要和财产来源等具体情况,确保公平分割。同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也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具体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