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离婚时宅基地的分割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夫妻双方只能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在夫妻离婚时,该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双方或一方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的财产。
法律分析
一、离婚时宅基地是否可以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双方或一方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的财产。但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仅包括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申请获取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故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该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据此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对宅基地只能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故在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此处的诉讼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由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发生分歧的,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而不属于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故离婚双方无权请求审理离婚纠纷的人民划分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能分割吗
1、对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负有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义务。但如果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目的是为子女结婚使用,且该房产确实已归夫妻双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4、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归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认有子女夫妻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得房产。同样,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一、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拓展延伸
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如何分割?
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应当平等分割给每个农户。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当分为农户个人所有和村内公共部分两种情况。
对于农户个人所有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对于村内公共部分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内公共部分应当用于村务管理、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内公共部分的所有权应当属于村内农民集体所有。
综上所述,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由农户个人所有或村内公共部分共同所有。对于农户个人所有的情况,其房屋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对于村内公共部分的情况,应当属于村内农民集体所有。
结语
离婚时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夫妻双方对宅基地只能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发生分歧的,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而不属于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