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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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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适用情形、受理条件、范围和审理时间。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追诉时效期限过、被告人死亡、下落不明等。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包括符合刑诉法规定、本院管辖、被害人告诉等。自诉案件范围包括侮辱、诽谤、虐待等案件。审理时间根据被告人是否被羁押和程序不同而有所区别。当事人在自诉案件起诉前最好聘请律师。

法律分析

一、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犯罪已过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二、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人民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四、自诉案件的审理时间是多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延长情形的,经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人民决定不予受理自诉案件的话,一定会在通知书当中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不予受理的决定存在争议,可以向上级人民上诉。其实,自诉案件起诉之前最好还是聘请律师。

结语

自诉案件的受理与审理是法律保护被害益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受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等。审理期限方面,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在一定时间内宣判,未被羁押的案件应在一定时间内审理。如果对一审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上诉。在自诉案件起诉之前,建议当事人聘请律师以获取更好的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采购的相关优惠,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部门应当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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