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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为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怎样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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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办理离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应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人民提出离婚诉讼。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可受理此类离婚诉讼。

一、涉外结婚所用的证件

1、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相同。

4、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5、申请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有关证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关涉外结婚登记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6、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后,在我国境内双方自愿要求复婚的,按涉外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

7、对于双方都是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人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但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让婚姻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二、涉外婚姻应如何办理手续?

涉外婚姻手续的办理: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如果结婚双方同意在外国公民一方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结婚的手续,也是完全可以的。

三、涉外离婚的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是否受理,由该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我国民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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