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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能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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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情形:

1、继承、接受遗赠权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2、人民、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生效的决定等;

3、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一、房产证原持有人去世了怎么办

房屋所有人去世后,由房屋继承人办理房屋过户,继承人需要先缴纳契税,然后凭完税凭证等材料,办理过户登记。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需要哪些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需要的材料有: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三、继承父母房产如何办理过户

继承父母房产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过户:

1、继承人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继承人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的产权证明、身份证件等资料;

3、继承人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向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等资料。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继承人需要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格式;

2、当事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3、如由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房地产权证原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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