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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定义是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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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定义是指企业持有的对其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子公司等的权益性投资,且在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流程包括出资、建立、管理、清查和处置等步骤。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确认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用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合并成本、购买价款、公允价值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等方式确定。根据核算方法的不同,入账成本可以是初始投资成本或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

法律分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定义是哪些方面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定义是指企业持有的对其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子公司等的权益性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包括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不代表取得股权资格。

二、长期股权投资流程是怎样的

长期股权投资流程是:

1.长期股权投资的出资

2.建立长期股权投资

3.长期股权投资管理

4.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清查

5.长期股权投资处置

6.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如何确认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投资入账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以合并成本为投资入账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并成本,应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和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3.非企业合并方式下支付现金方式的投资以支付的购买价款为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的投资按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换方式取得的按照非货币性交换原则确认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完上述初始投资成本后,如果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以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以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如果是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就按照初始投资成本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

结语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定义包括企业持有的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子公司等的权益性投资,且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计量的投资。其流程包括出资、建立、管理、清查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确认根据合并方式和支付方式的不同,可以采用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合并成本或支付的购买价款等方式进行确认。根据采用的核算方法不同,入账成本可以是初始投资成本或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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