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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赔偿金如何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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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根据最高的通知,各省市自治区应在2020年内完成城乡标准统一的试点工作。然而,截至2020年5月,吉林省尚未进行城乡统一试点。江西省的意见指出,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并根据统计数据进行计算。该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注意: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民一庭签发了法明传(2019)第513号文件,《关于开展授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根据各地情况在年内完成城乡标准统一的试点统一工作。截止2020年5月份,仅吉林省未进行城乡统一试点。

以江西省为例:《江西省高级人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做好全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结合全省审判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涉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计算的,均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四、本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对本意见未涉及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新规定执行。

结语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等各项费用,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对于因伤致残的受害人,还应赔偿其生活上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对于受害人死亡的情况,赔偿义务人除了应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各省市自治区高级应根据最高人民的通知,完成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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