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无意损坏公共财物按什么标准赔付
员工有重大过错造成公司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员工进行赔偿,企业可以扣除员工工资,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意损坏财物赔偿就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有四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客观方面,主体要件以及主观方面。犯该罪的属于一般主体,要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行为,以毁坏财物为目的,而不是获取财物。
三、如何解决
赔肯定是要赔的,因为在老板的角度看来,发你工资就得用心做事,因为工作的失误造成公司的损失,就应该承担。至于承担多少,按照制度规定来即可,只是操作过程可以变通:
1、按照7500的金额,分月从工资中扣除,每月300-500,相对让员工一次性赔偿是一种压力的释放;
2、在人性化的角度及员工福利上化解,赔偿的金额可随着在企业服务的年限来折减,服务满半年免多少...以此类推,这既给员工提供了补过的机会,也会让那些观望的员工得到慰藉;
3、实在无法协商解决,那也就只能按章办事,规矩不立,不成方圆。
我想,无论是哪个单位,要求员工赔偿都不会是目的,因为企业比员工承担着更大的损失。赔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警醒员工,拿一份工资,就得做好一份事,居安思危则有备无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