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公诉案件允许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诉的。公诉案件被害人一般不可以上诉,但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提出抗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受理案件,必须搞清楚是不符合立案条件,还是符合立案条件,而拒绝立案,如果是不符合立案条件,当然不会给立案;如果是后者,可以向上一级投诉,事情会得到解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