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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留守人员算不算参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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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现在认定参老兵身份并不是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局了,而是转为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军事委员会、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现在认定参老兵身份并不是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局了,而是转为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了。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军事委员会、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现在认定参老兵身份并不是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局了,而是转为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了。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军事委员会、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现在认定参老兵身份并不是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局了,而是转为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了。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军事委员会、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现在认定参老兵身份并不是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局了,而是转为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了。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军事委员会、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现在认定参老兵身份并不是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局了,而是转为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了。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军事委员会、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对档案无参战记载或无档案的人员身份认定:1、由本人写一份对越参战经过的材料。2、有1-2名战友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人必须是已经认定的参战人员;证明人与被证明人必须具备“四同”,即同时参战、同地点参战、同一个代号、同属一个营级单位;证明人承诺对出具的证明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对档案中有关参战记载的认定。在个人档案中,如记载有“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或“在对越作战中…”、“在中越战斗中…”、“在中越前线…”,或“履行了国际主义义务”等文字表述的,可认定为参战人员。三、对于个人档案中无参战记载或找不到档案,同时又没有战友证明的人员,属人数相对较多且反映强烈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派专人前往他们的原查阅有关原始资料,只要有原始参战记载,其原与个人档案或退伍证中一致的,可做为认定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按照、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优待证上会有写。优待证应该将参战和未参战的区分开来,这样更能凸显国家对于参战退役军人的特殊关爱,同时也更加符合退役军人保障法提出的“保障与服役贡献挂钩”的原则。而且保障法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所以特别优待要在优待证上可以体现出来!例如有位战友提出,建议退役军人优待证可以有语音提示,刷卡时可以听到“退役军人”和“参战退役军人”的提示。让人们多了一份对于军人的敬重,同时也增加了老兵的荣誉感和自豪感!法律依据:《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 优待证包括“退役军人优待证”、“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个类别,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为对象)发放。第七条 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制发,全国统一样式,印有优待证类别名称、持证对象姓名、持证对象性别、持证对象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优待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用于优待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服务管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现在认定参老兵身份并不是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局了,而是转为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了。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军事委员会、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2种观点: 现在认定参老兵身份并不是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局了,而是转为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军事委员会、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现在认定参老兵身份并不是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局了,而是转为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了。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军事委员会、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现在认定参老兵身份并不是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局了,而是转为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了。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军事委员会、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2种观点: 现在认定参老兵身份并不是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局了,而是转为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军事委员会、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现在认定参老兵身份并不是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局了,而是转为战友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了。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军事委员会、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留守人员是参战人员法律依据:《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三十二条 符合国家限定要求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和民政部门限定的其他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身份后,从确认身份的当月起按限定标允予以生活补贴。第三十三条对依靠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贴费生活仍有困难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和民政部门限定的其他人员,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应当将其优先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保障范围予以救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适当补贴。前款限定人员在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其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参战留守人员是参战人员因为参战留守人员,是为了参战才留守的,也是战斗序列的人员,只是战斗的位置不同而已。所以参战留守人员是参战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参战留守人员是参战人员因为参战留守人员,是为了参战才留守的,也是战斗序列的人员,只是战斗的位置不同而已。所以参战留守人员是参战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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