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合理。应疫情原因用人单位放假的不可使用职工带薪年休假、福利假、调休等抵扣假期。就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发布了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目前规定不一致,且因为疫情,企业经营可能存在困难,国家为鼓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若企业将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在疫情期间安排休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休假的不算是公休假,因为疫情期间所谓的休假其实是迫于无奈,无论是住院隔离治疗还是居家隔离,这都是在执行部门的疫情防控决定,这时候休不休假不是由职工本人做决定的。另外隔离期间,还要求用人单位根据情况发放相应的工资。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第1种观点: 应疫情原因用人单位放假的不可使用职工带薪年休假、福利假、调休等抵扣假期。就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发布了通知,通知全文如下: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无生产任务或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有权自主行使统筹安排权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且具有正当理由,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将年休假安排告知员工后,可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这并不违背现有规定。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是可以延长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职人员因疫情春节假期提前返岗的,属于加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会正常发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合理。应疫情原因用人单位放假的不可使用职工带薪年休假、福利假、调休等抵扣假期。就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发布了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目前规定不一致,且因为疫情,企业经营可能存在困难,国家为鼓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若企业将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在疫情期间安排休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合理。应疫情原因用人单位放假的不可使用职工带薪年休假、福利假、调休等抵扣假期。就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发布了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目前规定不一致,且因为疫情,企业经营可能存在困难,国家为鼓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若企业将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在疫情期间安排休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休假的不算是公休假,因为疫情期间所谓的休假其实是迫于无奈,无论是住院隔离治疗还是居家隔离,这都是在执行部门的疫情防控决定,这时候休不休假不是由职工本人做决定的。另外隔离期间,还要求用人单位根据情况发放相应的工资。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延长的复工时间并不是全部都是法定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共计11天,其中:春节法定节假日为3天,基于国内疫情考量而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此延长的3天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各地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自行延长的假期,属于休息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法律依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疫情期间工期延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步骤和时限向发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明,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避免丧失主张免责的权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疫情延迟复工期间不属于法定假,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