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2、通过对人民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法定情形而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有权对审判实施监督的,检察机关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指令对案件进行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人民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的方式:1、受理抗诉的人民应当与提出抗诉的人民的级别相同。受理抗诉的人民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的,人民也应当通过下级人民进行抗诉;2、人民对人民提出的抗诉必须受理并要开庭审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1种观点: 行政诉讼检查监督: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各级人民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2、通过对人民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法定情形而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有权对审判实施监督的,检察机关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指令对案件进行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人民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检查监督: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各级人民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的方式:1、受理抗诉的人民应当与提出抗诉的人民的级别相同。受理抗诉的人民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的,人民也应当通过下级人民进行抗诉;2、人民对人民提出的抗诉必须受理并要开庭审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起诉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起诉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第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起诉讼的情况。此外,行政机关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一、提起抗诉是什么意思抗诉是指人民依法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的同级人民。抗诉是人民对人民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提出抗诉。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或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应依法再审。再审时,人民应派员出庭。上诉审程序的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各级人民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第3种观点: 民事监督案件审查流程1、受理。 人民受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来源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上级 人民交办以及人民自行发现。2、立案。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人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 0日内立案。立案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3、审查。人民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不服人民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人民审查民事案件,应当就原审卷进行审查,原则上不应当进行调查。4、提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抗诉。人民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 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提请抗诉报告书》 应当写明以下内容: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5、提出抗诉。人民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 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抗诉书》 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6、出庭。人民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1 )宣读抗诉书;( 2 )发表出庭意见;( 3 )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提出建议。抗诉的条件是什么:1、人民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2、人民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3、人民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 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 但社会影响恶劣的。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申请行政复议条件:1、必须是因行政争议而提起复议。2、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审判监督程序的流程可以简单的表述为: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审查——决定再审(或予以驳回)——再审。【法律依据】:《人民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条 人民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五十四条 人民对审查终结的案件(申请监督),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提请抗诉;(三)提出抗诉;(四)提出检察建议;(五)终结审查;(六)不支持监督申请。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检察部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的方式:1、受理抗诉的人民应当与提出抗诉的人民的级别相同。受理抗诉的人民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的,人民也应当通过下级人民进行抗诉;2、人民对人民提出的抗诉必须受理并要开庭审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2、通过对人民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法定情形而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有权对审判实施监督的,检察机关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指令对案件进行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人民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检察机关在行使立案监督权时主要在诉讼过程中对机关、自侦部门、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等进行合法性的监督。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有三种途径。一为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事实,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事实,这时可以监督机关立案。二为通过开展专项的立案监督活动进行监督。例如可以根据当地治安情况有针对性地到派出所检查某类案件受理登记和立案登记以及查阅案卷,从而发现立案监督线索。三为通过受理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立案监督线索,而专门针对个案开展立案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一)维护和法律法规;(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第十六条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十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第十九条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