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食品标签不合格,可能会面临三种不同的处罚形式:1、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按照法125条处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2、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法124条处罚,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很少。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3、瑕疵按照法125条处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2种观点: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标准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单位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相关法规进行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较轻的,一般按照渔业法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要海洋处五百元 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古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 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早籼稻谷、晚籼稻谷和籼糯稻谷的质量指标包括:出糙率 净稻谷脱壳后的糙米占试样质量的百分率,其中不完善粒折半计算。整精米率 整精米占净稻谷试样质量的百分率。整精米是糙米碾磨成规定的三等 大米加工精度时,长度达到完整米粒平均长度五分之四(含)以上的米粒不完善粒 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稻谷颗粒:未熟粒:未成熟不饱满,糙米粒外观全部为粉质的颗粒。虫蚀粒:被虫蛀蚀并伤及胚和胚乳的颗粒。病斑粒:稻谷粒受到病害,去壳后糙米表面有病斑的颗粒。生芽粒:芽或幼根已突出稻壳,或糙米的芽或幼根已突破表皮的颗粒。生霉粒:稻谷粒生霉,去壳后糙米表面有霉斑的颗粒。谷外糙米:混在稻谷中的糙米粒。互混:本类型稻谷中混入的其它类型的稻谷。杂质:除稻谷以外的其他物质,包括下列几种:一,筛下物:通过直径圆孔筛的物质。二,无机杂质: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三,有机杂质:无食用价值的稻谷粒、异种类粮粒及其他有机物质。黄粒米:与正常米粒相比呈明显黄色,或在照明体100视场下色品指数值不低于20的颗粒。色泽、气味:一批稻谷固有的综合颜色、光泽和气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稻谷国家标准》 第六条 各类稻谷按出糙率和整精米率分为5个等级,等内稻谷必须符合整精米率要求。以三等为中等质量标准和计价基础,每个等级实行3%的等级差价。按国家收购,籼稻和粳稻相邻等级价格差为2分/斤。籼稻、粳稻三等最多,三等以上占90%。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早籼稻谷、晚籼稻谷和籼糯稻谷的质量指标包括:出糙率 净稻谷脱壳后的糙米占试样质量的百分率,其中不完善粒折半计算。整精米率 整精米占净稻谷试样质量的百分率。整精米是糙米碾磨成规定的三等 大米加工精度时,长度达到完整米粒平均长度五分之四(含)以上的米粒不完善粒 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稻谷颗粒:未熟粒:未成熟不饱满,糙米粒外观全部为粉质的颗粒。虫蚀粒:被虫蛀蚀并伤及胚和胚乳的颗粒。病斑粒:稻谷粒受到病害,去壳后糙米表面有病斑的颗粒。生芽粒:芽或幼根已突出稻壳,或糙米的芽或幼根已突破表皮的颗粒。生霉粒:稻谷粒生霉,去壳后糙米表面有霉斑的颗粒。谷外糙米:混在稻谷中的糙米粒。互混:本类型稻谷中混入的其它类型的稻谷。杂质:除稻谷以外的其他物质,包括下列几种:一,筛下物:通过直径圆孔筛的物质。二,无机杂质: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三,有机杂质:无食用价值的稻谷粒、异种类粮粒及其他有机物质。黄粒米:与正常米粒相比呈明显黄色,或在照明体100视场下色品指数值不低于20的颗粒。色泽、气味:一批稻谷固有的综合颜色、光泽和气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稻谷国家标准》 第六条 各类稻谷按出糙率和整精米率分为5个等级,等内稻谷必须符合整精米率要求。以三等为中等质量标准和计价基础,每个等级实行3%的等级差价。按国家收购,籼稻和粳稻相邻等级价格差为2分/斤。籼稻、粳稻三等最多,三等以上占90%。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GB2762-201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谷物的镉残留小于0.2毫克每公斤;过去GB2715-2005,稻谷、豆类是0.2,小麦玉米是0.1。镉大米标准规定值为0.2mg/kg。镉的毒性较大,它对身体危害最严重的是结缔组织损伤、生殖系统功能障碍、肾损伤、致畸和致癌。而最新研究成果还表明,镉能引发人类乳腺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1种观点: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2种观点: 食品添加剂超标的处罚标准,具体如下:1、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有哪些1、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2、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等种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食品添加剂超标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规定饮用水重金属含量标准:砷(mg/L): 0.01镉(mg/L) :0.005铬(六价,mg/L) :0.05铅(mg/L) :0.01汞(mg/L):0.001硒(mg/L) :0.01氰化物(mg/L) :0.05氟化物(mg/L): 1.0盐(以N计,mg/L) :10法律依据:《食品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规定饮用水重金属含量标准:砷(mg/L): 0.01镉(mg/L) :0.005铬(六价,mg/L) :0.05铅(mg/L) :0.01汞(mg/L):0.001硒(mg/L) :0.01氰化物(mg/L) :0.05氟化物(mg/L): 1.0盐(以N计,mg/L) :10法律依据:《食品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中重金属含量标准如下:砷:0、01mg/L;镉:0.005mg/L;铬:0.05mg/L铅:0.01mg/L;汞:0.001mg/L硒:0.01mg/L;氰化物:0.05mg/L;氟化物:1.0mg/L;盐:10mg/L。重金属是指,密度大于4.5g/cm3的金属,包括金、银、铜、铁、汞、铅、镉等,重金属在人体中累积达到一定程度,会造成慢性中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