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规定口头合同成立的条件为:1、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2、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3、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4、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一、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1、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民法典》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2、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民法典》规定“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第3种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口头协议可以成为有效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法定条件。如果当事人选择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那么在双方都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后,合同就成立了。然而,在签署之前,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了,那么该合同也会成立。当然,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法律分析法律上口头协议符合合同成立的法定条件就算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拓展延伸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验证与保障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一个复杂且有争议的问题。在法律上,口头协议的成立与否取决于多个因素,如当事人的意图、协议的明确性和证据的可靠性等。尽管口头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具备法律效力,但其保障程度相对较低。为了验证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书面确认、证人证言或录音录像等,以便在争议出现时提供证据支持。此外,法律制度也提供了一些特定情况下口头协议的认可和保护,但仍建议当事人尽量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以确保法律效力的确定性和保障性。结语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复杂而有争议的。尽管口头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成立,但其保障程度相对较低。为确保法律效力确定性和保障性,建议当事人尽量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验证口头协议,如书面确认、证人证言或录音录像等。法律制度也提供了一些特定情况下口头协议的认可和保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