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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体捐献器官的伦理原则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活体器官捐献的意思表示不可以由别人代理做出。法律规定,捐献人体器官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胁迫、代理他人做出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因其人体器官的摘取和利用而获得经济补偿。表达捐献意愿要以书面形式,并由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完成捐献登记。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6868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2、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4、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5、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的人体器官的意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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