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向申请立案监督不被支持的,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终止审查: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终止审查: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人民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利义务影响不大的;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人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终止审查:(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只做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针对此违法行为,有三种救济途径:一、向该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二、向该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举报、控告;三、向就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举报、控告。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立案监督是《 刑事诉讼法 》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把刑事立案活动纳入了监督范畴,但其主要针对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况,对于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尚无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