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办理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2)水产种苗生产单位扩建、迁址、更换法人或生产品种,须向发证部门重新申报发证;3)国家级、省级、市级或县级水产苗种生产单位。二、办理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逐级经所在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如: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需提供国家级场资格证书申请省管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时需要申请县管或市管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时,如首次核发则无需提交,换发请提交县级或市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申请省管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时,如首次核发请提供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换发请提交即将到期的省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名。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三)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出交申请材料。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3、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4、现场领取或收取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寄送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出交申请材料。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3、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4、现场领取或收取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寄送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第3种观点: 申请条件如下:1、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稳定;2、不会对水生野生动物特种资源造成破坏;3、不影响国家野生动物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4、严格遵守我国各项水生野生动物保律。法律依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