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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后还可以追究被告人的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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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如果在诉讼中,债权人明确放弃利息部分(或者*认为利息违法或其他原因,未采纳),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如果在诉讼中,债权人未明确放弃利息部分,可以视为另外一个标的,只要在诉讼时效内,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偿还利息。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热心网友

*是肯定支持的。
这不是楼上所说的一事不二理,因为两次诉讼主体虽相同,但从诉讼的客体来看,但第二次诉求的利息是应第一诉求的本金而生的收益,即法律上所言的孳息,它和本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物,由此派生出两个的诉讼请求,是两个可分之诉,当事人可以把它们放在一起起诉,也可以分开起诉,因而也就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拘束。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张某提起对利息的返还之诉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在本金之诉后再对约定的利息进行起诉,*应该受理。你要看看利息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即可。

热心网友

在司法实践中有分歧的,*在对利息之诉的受理时,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借款已经经过*审理并判决,在对本金起诉时没有提及利息,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了对利息归还的诉讼请求,按“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利息之诉不应当再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利息与本金是不同的物,对利息的诉讼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在第一次诉讼中,没有对利息提出请求是对利息的归还请求权保留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对利息进行起诉,应该受理。
既然有50%的可能,就去争取下,毕竟法律还是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的。

热心网友

这个要看欠款人是恶意拖欠还是无力偿还,借款条中有写利息吗?恶意不还的应该支持,无力偿还的也不好意思要了

热心网友

1、可以
2、但一般不会这样办
3、从法律上说只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都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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