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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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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标准具体如下:
1、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3、*伤残, 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4、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6、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9、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伤残赔偿标准为:
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2、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
3、停工留薪期工资;
4、次性伤残补助金;
5、伤残津贴;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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