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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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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1、生活垃圾处置场所不能随意选也不能随意关

居民放置生活垃圾的场所不能随便选择,也不能说不用就不用,生活垃圾的处理也须按法律规定进行。

2、固体废物污染损害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

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最常见的受污染者没有能力起诉以及举证困难等问题,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现有污染损害赔偿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

3、法律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

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这一原则在法律中全面落实,有助于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对此,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补充了有关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条款,规定国家对部分产品、包装物实行强制回收制度。

4、我国法律对过度包装说“不”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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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国家目前的规定是在保存在符合相关标准的贮存场所内。具体的年限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医疗废物做了规定。常温下保存一天,5度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具体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GB1859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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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危险废物最长可以贮存一年。如超过时限,对于危废经营单位需要报环保部门审批;对于危废产生单位,环保部门可以限期整改,限期不能完成整改,环保部门有权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废单位承担。医疗废物贮存时限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为2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5度以下冷藏的,最多不得超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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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能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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