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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按照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进行会计分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纳入税务机关*管理,为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
《行程单》不作为登机凭证,但发生变更时旅客须出示《行程单》原件;退票时旅客必须凭《行程单》原件向原售票部门提出申请;旅客购买定期客票后未领取《行程单》,一旦又有需要,可以在客票全部航段使用后7天以内,向原出票单位申请领取。
扩展资料: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相关要求规定:
1、印制企业应严格按照印制计划和印制要求印制《行程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发放单位如需增印,须提前60天提出申请,并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实施。
2、印制企业按照批准的数量和号段印制《行程单》,并将《行程单》运送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
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营业部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提出领用申请,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审批后对其进行实物派发和号段匹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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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
企业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按管理费用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费用审查类别
1.无形资产摊销的审查
主要包括:无形资产的估价是否真实、合理;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是否合理,注意查明无形资产仍可长期使用而其价值已全部摊销,或者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限已到,而其价值尚未摊销完毕的情况,这可通过查阅无形资产摊销明细账查明;有无将无形资产摊销列入固定资产折旧的错误处理。
2.土地使用费的审查
主要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核实列支的土地使用费是否真实、正确;有无将上年度或下年度的土地使用费列作当年费用;对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书或虽已办理了证书,但当年未支付土地使用费的,应查明其是否按规定预提了土地使用费,并计入当年损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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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 )第一条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因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属于*之一。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为提高《行程单》的防伪性能,便于广大旅客识别真伪,有效遏止伪造《行程单》的违法行为,《行程单》使用防伪纸印制。防伪纸采用“SW”和“MH”组合字样的水印图案。新版《行程单》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旧版《行程单》使用至2008年8月31日。
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开具的《行程单》,可并行使用新、旧两种版本;2008年9月1日起,一律开具新版《行程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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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就是*,可以直接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5月19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第五条《行程单》纳入税务*管理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因此,符合规定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报销。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贷:现金/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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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当原始凭证,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差旅费贷:现金或者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