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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概念、性质、作用规范的证律、文件是什么?信用证的基本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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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定义
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申请人)的申请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向第三者(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简而言之,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A Documentary Credit is a conditional bank written undertaking of payment.
这个条件就是要求受益人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即“单证相符”或“相符交单”。

二信用证的作用
一是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款,进口商安全收货;
二是银行为进出口商提供资金便利,使相隔很远,互不信任的商人能进行贸易。

三、信用证的性质
一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UCP600》第七条A款明确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
B款规定:“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
可见,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表明他以自己的信用作了付款保证,并因此处于第一性付款人的地位。
二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不受贸易合同条款的约束。
《UCP600》第四条A款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可见,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贸易合同的修改、变更甚至失效都丝毫不影响信用证的效力。
三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而不是以货物为准。(Pure Document Transaction)
《UCP600》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UCP600》第十四条a款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单据,且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因此,银行的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是不管贸易合同、不管货物、不管单据真伪、不管是否履约的“四不管”业务。唯一要求是“单证相符的原则”。
注意:“单证相符”强调的是单据内容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而不是指单据真正的内容相符。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ICC)制订并出版的关于跟单信用证的国际使用规则,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中最重要的国际惯例之一。
目前使用的是2007年第七次修订本,为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因此,简称《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实施。
《UCP600》的内容共39条,可归纳为:
第1~5条为总则,包括UCP适用范围、定义条款、解释规则、信用证的性等;
第6~13条明确了有关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各当事人的关系与责任等问题;
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相符或不符的处理的规定;
第17~28条属单据条款,包括商业*、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
第29~32条规定了有关款项支取的问题;
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
第3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
第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
迄今为止,《UC600》已是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缜密并为各国银行界、贸易界所广泛接受的一项国际贸易结算惯例。

信用证业务流程的九个环节包括:
① 申请开证;② 开证行开证;③ 通知信用证;④ 交单议付;⑤ 议付行议付;⑥ 寄单索汇;⑦ 开证行偿付;⑧ 申请人付款;⑨ 开证行放单。

信用证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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