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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积金怎么能提取,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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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购买房屋付全款。

2、购买房屋贷款。

3、修建自住房屋。

4、租赁房屋且租金超过工资收入百分之五。

5、退休,出国。

6,职工出意外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公积金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热心网友

我刚办完,部分提前还商贷的流程和材料如下:

热心网友

江苏省公积金可以取不过需要相关的资料 比如买房或者租房 我这边可以提供是可以查到的比较放心

热心网友

江苏省公积金有条件的话,应该能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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