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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讲,你上述的房屋及院子占地均属于宅基地范畴,即为集体所有,村民个人仅仅有使用权,而你叔叔的父亲建设的房屋又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既然明确的私有财产已无争议,院子范围土地在没有明确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就是没有确定使用权人,如果以前确认给你叔叔的父亲,应视为无效,因为宅基地不能继承)属于村集体所有,由集体分配,既然你叔叔在已经占有(建设二层小楼)而村集体没有异议(你叔叔的弟弟无权),可以视为集体将该宅基地使用权归你叔叔。由于院子和大门没有明确,涉及的地上物如果是你叔叔的父亲建设,那么他弟弟确实对该地上物有继承权。因此,你叔叔他弟弟仅仅可以在这方面要求你叔叔进行补偿,至于折算价钱标准,肯定按现在的标准计算。
有一点建议:清官难断家务事,而且是上一辈的是非恩怨,你没有必要搀和,尽量让你叔叔他们自己协商解决,更加没有必要完全套用法律条文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