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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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6 21:31
9月14日(星期一)。
根据《票据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天,应该从出票日的次日,即9月3日(星期四)开始算,第10天是9月12日(星期六),银行不办理支票业务,顺延,9月13日(星期日)继续顺延,9月14日(星期一)为此支票有效日的最后一天。持票人必须在这一天提示付款,超过9月14日银行就不付款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6 21:31
支票最后有效日为9月5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