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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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6:32
王浩南和苗胜国是同村农民,双方所争执的1.3亩土地在1992年前是苗胜国耕种的荒地。1992年春,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根据土地*,对全村农民耕种的土地和荒地进行了调整,把苗胜国的1.3亩土地调整给了王浩南耕种使用。1992年春至1999年夏,此块土地一直由王浩南耕种并上缴提留和税金,无任何纠纷。此后,苗胜国多次找村组干部要求解决,欲向王浩南追回此块土地,村组干部因土地已进行合法调整而不予解决。1999年11月5日,苗胜国擅自将王浩南耕种的油菜苗犁掉,自己另种他物。王浩南制止无效,找村组干部要求解决,苗胜国以这1.3亩土地系其开垦的荒地为由拒不返回。
问题:这 1.3亩土地应当归谁耕种?
答:王浩南、苗胜国双方所争执的1.3亩土地,系村组发包给原告王浩南的责任田,王浩南耕种受益七年之久,没有纠纷。况且王浩南按规定上缴了税金和提留,王浩南应该享有此块土地的耕种受益权。而苗胜国擅自将王浩南管理耕种的土地占有使用,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至于苗某认为自己开垦自己有权使用是不正确的,因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苗某开发荒地1.3亩是国家鼓励的行为,但这块土地并不是必须交给苗某使用,县级以上*也可以确定给其他人、单位使用。所以,村组根据上级*,将1.3亩荒地调给王浩南使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王浩南也因此取得这块土地的耕种使用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王浩南对该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他在该1.3亩土地上种植的作物是其合法财产,苗胜国将其破坏并强行耕种这块土地是违法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回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王浩南在自己承包的土地被侵占后,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一是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由土管部门责令被告苗胜国停止侵犯,经济损失由土管部门可责令被告苗胜国赔偿。二是直接向*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第一种方法,如果原告王浩南、被告苗胜国对土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
本案中,原告王浩南采用了第二种方法,即向当地人民*起诉,请求*保护自己对该1.3亩土地的耕种使用权。*受理后,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苗胜国停止对原告王浩南所承包的1.3亩土地的侵害行为,赔偿原告王浩南经济损失200元,诉讼费用70元由被告苗胜国承担。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6: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 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以上地方*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所以,开垦荒地者对所开垦荒地不是一直有使用权,而是有不超过50年的使用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6:33
《土地管理法》规定:“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回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