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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提供劳动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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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提供劳动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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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由此可见,您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提供劳动的成本,应与关联方进行分摊。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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