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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组成计税价格 包含保险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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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6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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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指一个税种只设计一个比例的税率),税率为10%。
二、二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以应税车辆为征税对象,考虑到我国车辆市场供求的矛盾,价格差异变化,计量单位不规范以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但是,由于应税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应税行为的发生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因此,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构成也就不同。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以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价格的组成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辆车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税款)。换句话说,计税价格是由销货方销售应税车辆向购买者收取的、除*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组成的。
这里的“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包括购买自用的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自用的进口应税车辆,如从国内汽车市场、汽车贸易公司购买自用的进口应税车辆等。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由于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是按不含*的计税依据征收车辆购置税的,因此,当纳税人购车*的价格未扣除*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机动车辆销售统一*(或开具其他普通票据)而发生价款与增值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时,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的销售价格。其换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含*的销售价格÷(1+*税率或征收率)
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车辆不含*价格的方法:
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税率或征收率)
(二)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这里的“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俩,即非贸易方式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式中,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是指海关课征得进口车辆的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式中,消费税是指进口车辆应由海关代征得1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经海关审查确认的有关税证明资料确定。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按现行*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替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购置该型号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四)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现行*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有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这就是说,纳税人购买和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首先应分别按前述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当申报的计税价格偏低,有提不出正当理由的,应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局总局制定。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价税价格规定如下: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的车辆。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使用10年的(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零。未满一年的应税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统一*或有效凭证证明的计税价格。
(五)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计税依据的无确定
1.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列》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2.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3.对于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统一*或有效证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六)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进一步信息采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93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管理工作包括车价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传以及车辆最低计价的核定、下发。车价信息采集范围为条例规定征收范围的所有车辆。国产车辆车价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到辖区内车辆生产(改装)企业采集。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由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东、深圳六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到国外车辆生产制造企业驻中国代表处、进口车辆品牌中国地区代理商掌管进口车辆进价信息的有关单位采集。国产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生产(改装)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座位、排气量、主要配置、出厂价格、参考零售价格。进口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国别、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座位、排气量、主要配置、计税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
主管税务机关采集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及电车价格信息时,对于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相同产品型号(以下简称同型号),因配置不同有多个出厂价格的车辆,应按照产品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分别采集。
主管税务机关采集摩托车价格信息时,对于同型号的国产车辆只采集最低的出厂价格,进口车辆只采集最低的计税价格。车价信息每年采集次,采集期分别为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具体采集时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七)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使用统一货币单位计算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款应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基准报价,折合*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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