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4:5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2:1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普通*,在开具*普通*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预收款不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一、购买方信息:名称、地址电话,需填写齐全。(专用*还需填购买方纳税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
二、商品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规格型号栏“空”、“单位”栏填写
“平方米”,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销货方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四、备注栏:属差额征税的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收款人、复核、开票人需填写齐全。
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事实上,我们收到预付款并开具*普通*给购房者时,国税机关的系统无法选择3%的预缴税率,只能适用5%税率。”金会计显得有些无奈,“如果收预付款时给购房者开具收款收据,可以在申报时自行选择3%预缴税款,可是不少购房者拒绝收取收款收据。”
六《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