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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的列支标准是:按发生额外的60%与收入的千分之五相比较,取最小值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其他的发生额与此数的差额属于调增,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以同事拿回来的报销票据为例,其中,同事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都属于差旅费的一部分,而招待客户的餐费和为客户购买礼物的支出等才属于业务招待费。同样,平时公司聚餐或召开会议的支出都不属于业务招待费!它们属于应付福利费用和会议费用!
简单来说,只有因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才属于业务招待费,比如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都可算在业务招待费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