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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影响有:
1、对企业的形象和信誉有损害;
2、对企业的投融资有影响;
3、对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信誉、信用有影响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如果出现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以及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况,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企业面临不良失信影响。未按时年报的市场主体将依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向社会公示,并面临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比如在*采购、银行贷款授信、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奖励、授予荣誉称号、资质审核、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等工作中,失信市场主体会被予以*或者禁入。
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市场主体,会进一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将受到更为严重的信用惩罚。
一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是企业要自被“列严”之日起必须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法定义务行为方可申请移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点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底部业务咨询联系方式,向自身对应的登记机关咨询退出名录的具体程序和办理地址。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